执法监督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部署的各项工作,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府法发[2005]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将此项工作列入2006年第一季度重要任务,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高标准落实《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基础工作。各单位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2006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法制办已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由省政府审定后下发。鉴于这项工作涉及范围广、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又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现将《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先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有关基础性工作。有关附件可直接从省政府法制办政务网(www.zjfzb.gov.cn)下载。

附件:1.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浙江省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示范格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责任制△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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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5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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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做好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一)省政府实施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召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法制处(科)长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全面理解和把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性质、地位、意义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召开本部门或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动员会,统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工作部署,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阶段。主要是: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责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评议考核机制,制定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落实实施方案,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开展监督检查,进行评议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同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一)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和公布。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均应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单位(主体)执法资格调查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执法机关名称、单位住所、性质、法定代表人、编制和人员情况、行政执法职权取得方式、内设机构、下属机构、主要行政执法职能、有关执法权取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其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填写时应注明主管部门名称;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填写时还应注明委托机关名称。(通知和调查表已发,省级2005年11月20日前返回调查表)
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依据目录。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自上而下、梯次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机关,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集中梳理,并将梳理结果及时通报系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好上下衔接;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行政执法机关,由省级部门为主组织梳理,同时要协调和指导市、县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做好上下对口衔接。下级执法部门在梳理或整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各地相关部门补正。
  本次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执法部门职能调整的规定,有关部门在梳理依据时可一并纳入。
  (2)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注:这部分依据由省法制办梳理后统一提供参考目录,各部门可根据本系统的情况将上级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补充进去);本机关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具体排序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作为具体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这项工作,省级应当在200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三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的法定依据,其中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在整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权限和责任依据时,要按照行政执法职权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也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注:由省法制办提供参考格式)。其中:“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确认(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征收” 包括行政征用等行为;“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为。
  (这项工作,省级应当在2006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四步: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和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2)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3)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以上两项可同时进行,省级2006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五步: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责任制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执法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上级部门的衔接。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强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这项工作,省级2006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六步: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应的评议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2006年4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政府法制办于2006年4月份,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放在第一阶段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要给予检查和指导。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履行的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3、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做到完整、实用、符合法定要求。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4、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制度。
  三、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一)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2月底之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依据梳理和职责分解、落实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下级部门的实施方案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前,应先送上级主管部门审阅、衔接和平衡。这项工作应当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能、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经最后审核确定的报备材料应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公文收发系统直接报送给省法制办。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联系,明确工作责任人。
  (一)各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从系统和内设处室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省级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及时将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各地;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强汇报。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联系。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对报送的执法依据、职责分解和实施方案等内容要认真审核,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联系电话:87056173、87053015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时间表

序号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安 排
省级部门 市、县政府
1 行政执法主体调查 05.11.20前 各地安排
2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梳理 05年12月底前 06年1月底前
3 界定部门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06年1月底前 06年2月底前
4 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或处科室 06年2月底前 06年3月底前
5 制定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06年3月底前 06年4月底前
6 建立、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机制和考核办法 06年4月底前 06年4月底前
7 建立、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或实施细则 06年4月底前 06年4月底前
8 组织监督检查和实施 06年5月起 06年5月起


附件2

  浙江省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示范格式

  为规范执法依据梳理行为,统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现将省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示范格式印发各地、各部门,供参考。

  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例:××省交通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6、《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注:梳理赋予本部门行政职权的所有法律依据,避免遗漏。)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例:××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
  (注:梳理授予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所有法律依据,避免遗漏。)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例:××省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
(注:梳理本部门所有受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避免遗漏。)


浙江省行政执法单位(主体)执法资格调查表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表人 职权取得方式 编制情况 内设机构情况
法宝 授权 委托 核 定
编制数 实际在编数
行政 事业









执法职权 行政许可 行政监管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确认(登记) 备注 (1)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裁决 其他行政行为 (2)



填表机关(盖章) : (填表说明见下页) 填表日期:
填 表 说 明
1、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都应分别填写此表。
2、如填表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组织的,应在备注栏(1)中注明直接管理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的名称。
3、下属机构是指独立对外执法的相关机构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而非内设机构。
4、填表单位根据职权的授予方式,在“职权取得方式”相应栏内打“√”。
5、“内设机构”栏应逐一填写本单位内设机构名称。
6、填表单位根据法定的执法职能,在“执法职权”栏相应的行政行为种类框内打“√”。其中:“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确认(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证明或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征收” 包括行政征用行为;“其他行政行为”是指已列举的行政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在备注栏(2)中注明该行为内容。
7、“法律依据”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列出名称和条款。


(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例: ××省市交通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例表一)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主席令(1995)第37号】 1995/02/2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主席令(1989)第16号】 1990/10/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1994)第23号】 1995/0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1996)第63号】 1996/10/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1997)第85号】 1997/05/09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1999)第16号】 1999/10/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主席令(2000)第31号】 2000/07/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2003)第7号】 2004/07/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主席令(2005)第35号】 2006/01/01
1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1995)第171号】 1995/01/25
12 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方法 【国务院令(1997)第235号】 1998/01/01
13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 2000/02/12
1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 2001/07/09
15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 2002/01/01
16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令(2001)第322号】 2002/01/01
17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国务院令(2001)第337号】 2002/01/0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4)第419号】 2004/10/01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9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2004〕10号) 2004/03/22
20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2000)第33号】 2001/03/01
21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997)第83号】 1997/07/01
22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997)第85号】 1997/10/01
23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省政府令(2000)第119号】 2000/07/01
24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省政府令(2004)第177号】 2004/09/01






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例表二)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负责实施的执法机构 配合实施的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1/01 省公路管理局 如:财政、规划……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07/01
4 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5/11/01
5 船舶登记条例 国务院 1995/01/01
… …… …… ……
… …… …… ……
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梳理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依据。


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例表三)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配合实施的执法机构 为主负责实施的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港务监督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2.10.01 交通厅××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5
… …… …… ……
… …… …… ……
… …… …… ……
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梳理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例: ××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共××项)
(一)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货物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
(二)……
(说明:根据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一一列出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监管
例1: ××省卫生厅行政监管(共××项)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
(说明:“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例2: ××省交通厅行政监管(××项)
收费公路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2、……

三、行政处罚
例: ××省交通厅行政处罚(共××项)
(一)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
2、……
……
(二)……
(说明:归纳出违法行为的情形,根据每一违法行为一一列出不同效力层次的处罚依据)

四、行政强制
例: ××省交通厅行政强制(共××项)
(一)拆除非法标志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
(二)……
(说明:归纳出行政强制的违法情形,根据每一行为一一列出不同效力层次的强制依据

五、行政确认(登记)
(“行政确认(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婚姻登记等)
例: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确认(共××项)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2、……
(二)……

六、行政征收
例: ××省交通厅行政征收(共××项)
(一)车辆通行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方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

七、行政给付
(说明: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行为)
例: ××县民政局行政给付(共××项)
(一)抚恤金发放
法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法律依据:
1、《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准予救助的家庭(下称救助对象)名单。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形和意愿,也可以发放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按每双月发放一次,在农村交通不便地区可按每季度发放一次。救助对象自行领取的,应当按月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八、行政裁决
例: ××省人事厅行政裁决(共××项)
(一)人事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省人才流动条例》第××条“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省直属单位和跨省单位和跨省辖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二)……

九、其他行政行为
例: ××省文化厅其他行政行为(备案等)(共××项)
(一)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的备案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

(特别说明:1、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行为的顺序对法定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所有事项和法律依据逐一进行梳理,谨防遗漏。2、对同一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有不同效力层次法律依据的都应一一列出。3、除上述列举以外的行政行为,请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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