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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重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1996年以来,我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实行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登记制度,对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规定的行政执法机构颁发《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登记证》,该制度的实行对确认处罚主体、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行为起了良好的效果。鉴于近几年政府机构进行了二次改革,部分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情况有了较大变动,为此我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重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为确保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重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确认登记机关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重新确认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各区、县(市)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重新确认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市)法制办负责。
二、 确认登记发证的范围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建立的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并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
3、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受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委托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机构。
三、 申请登记
凡是符合登记确认范围资格条件之一的单位,应于3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登记递交以下材料:
1、"要求确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报告一份。委托实施处罚的,由委托机关行文。
2、填写《杭州市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可复印)
3、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的"三定"规定或政府编制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份。
4、主要法定处罚依据。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实施处罚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委托实施处罚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四、 登记发证
政府法制部门收到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经本级政府确认后予以确认登记发证。
五、 公告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重新确认登记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名单在当地公开出版的报刊上或本级政府指定的政府公报上进行刊登公告。
六、 其他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登记证》工本费,按杭价费[96]239号文件执行。
做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重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是今年我市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该项工作如期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事宜,请与杭州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联系。
电话:85251277、85251217。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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