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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求,8月29至9月13日,市法制办对全市各级部门实施《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全市检查情况来看,自去年9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普遍比较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保证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暂行办法》颁布后,全市各级部门普遍重视学习,通过领导带头学、干部集中学、加强宣传等各种方式,加强了对《暂行办法》的学习,提高了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及其重要作用的认识。如市城管执法局专门组织各区局领导干部举办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专题学习讲座,统一思想认识,帮助各区局领导干部提高应诉能力。淳安县政府专门召开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动员会,组织学习《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推进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江干区还组织了主要部门和街道、乡镇等18家单位的行政首长参加了行政诉讼庭审观摩活动。通过学习,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转变了思想观念,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出庭应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为顺利开展好这项工作打下了思想基础。
二是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为有效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各级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分解责任,制订措施,层层落实。《暂行办法》实施后,有12个区、县(市)政府都及时发布了执行通知,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转发或作出补充性规定,要求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底考核内容。余杭、下城、桐庐等都专门制订了实施细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市直部门也积极行动,采取措施,保证自上到下落实。如市国土局印发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补充规定》,明确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工作流程,落实各环节相应责任,并对处室负责人及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领导出庭应诉工作也层层明确要求,要求单位负责人全年出庭应诉率不低于20%,出庭应诉率和旁听率不低于40%。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在全市初步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是领导重视,身体力行。《暂行办法》实施后,大部分单位的“一把手”都高度重视,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一项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在领导带头学习的同时,身体力行,庭前认真进行案情研究、拟订辩论提纲、明确庭审分工、安排执法人员旁听,做到庭前有准备,庭后有总结,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市规划局局长专门调整工作安排,保证时间出庭应诉,成为市直部门第一位亲自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社会反响较好。在15个有行政应诉案件的市级部门中,有9个部门的“一把手”已按要求出庭应诉,有4个部门由于工作原因,在“一把手”不能出庭的情况下,由分管副职出庭应诉。13个区、县(市)政府中有11个区县涉案部门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的“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积极协调,保障落实。为保障行政首长有时间亲自出庭应诉,各级部门积极、主动做好与法院的协调、沟通工作,如余杭、淳安、桐庐等区、县与法院建立了联动机制,由法院对符合出庭应诉范围的案件,在一定时间内书面告知区、县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发函督促应诉单位“一把手”做好应诉准备。市房管局等部门主动与法院沟通协商,通报行政首长的重要工作安排,以尽量错开开庭时间,确保行政首长能够出庭应诉。
二、主要成效
据统计,《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部门共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06起,开庭审理336起,按规定应由行政首长出庭112起,各部门领导实际出庭91起,其中“一把手”出庭49起,分管副职出庭42起,出庭率达81.25%。已审结案件,维持51起,裁定撤诉12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0起,裁定驳回起诉10起,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5起。一年来,通过各级单位的重视、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整体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行政首长出庭,将自己直接置于行政矛盾之中,当面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直接面对法院的司法审查。许多部门都反映,通过陈述、质证、辩论等各环节的参与和体验,使行政首长对庭审程序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法庭上充分体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会很有底气,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会无话可说、毫无颜面。通过行政首长出庭、组织人员旁听学习等,许多部门都加强了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和决策,进一步提高了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增强了严格执法、依法执法的法治意识和对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如年初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在一起工伤案件出庭应诉后,感到今后要着力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尤其是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的问题,为此将此工作列入了全年工作重点,增加了工伤保险扩面指标任务,还在深入调研后在建筑行业首先实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二是部分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当前,许多社会矛盾都直接表现为行政争议。行政首长百忙中能抽出时间亲自出庭应诉,与当事人当面沟通、平等对话、倾听民意,直接处理行政争议,使当事人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诉求的重视程度和解决问题的诚意,有效缓和了对立或抵触情绪,缓解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为行政争议的解决建立了良好的平台。据统计,全市各级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中,有12起案件,通过行政首长详细的、有理有据的解释,当事人接受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自愿撤回了诉讼,行政争议得到了有效化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审结的案件中,80%的案件停争息诉,不再提出上诉。
三是行政执法程序得到有效规范。行政首长通过亲自出庭应诉,深入了解案情,关注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时、准确地掌握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些问题和得失,或总结经验、调整工作思路,或有的放矢地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市规划局局长出庭应诉后,通过庭审发现部分规划审批程序存在不尽完善之处,立即举一反三,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市房管局在一起案件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虽然并不影响到正确性,但行政首长还是严格要求,马上作出整改指示,业务部门当即进行了整改,并认真查找其他行政行为中的瑕疵和管理中的不足,采取措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了提升。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虽然这项制度得到了良好的贯彻执行,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是推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各级部门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推进力度等,都不太平衡。重视程度高的部门,不仅保证“一把手”按要求出庭应诉,对于其他应诉案件,还要求分管副职出庭应诉;而有个别部门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均未按要求出庭应诉。市级部门行政首长应出庭25起,实际由“一把手”和分管副职出庭36起,领导出庭率达到144%,公安、工商等部门领导出庭率都超过了规定的要求;而区、县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应出庭86起,实际由“一把手”和分管副职出庭55起,出庭率仅达64%,说明部分区、县(市)政府有待进一步加大推行力度。
二是行政应诉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行政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既需要了解一定的诉讼知识,也需要熟悉掌握各部门、各行业的专业知识,尤其随着许多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庭审答辩、质证或调解等过程,更需要讲究必要的诉讼技巧,而行政首长主要统领全局工作事务,在这些方面都未必专业、未必能够应对如流,故有时难免出现被动、尴尬局面。据向法院了解,有的行政应诉案件,庭上往往由其他代理人与原告“交锋”的多,行政首长或说的少,或仅仅“陪坐”,出庭尚流于形式。
三是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不出庭说明理由制度、应诉案件报备分析制度等制度,以保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落实。但检查发现,一些区、县政府还没建立起监督检查、分析通报制度,部分部门也尚未建立或及时落实报备制度、不出庭说明理由等制度。统计显示,有70%的市级部门未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报备或及时报备行政判决书、司法建议书;个别部门行政首长不出庭,既不说明理由也不报经同级政府同意;还有个别部门存在没有及时落实、反馈人民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等情况。
四、建议与对策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深入实施。为了进一步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努力下功夫: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深化思想认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建设和谐执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都有重大意义。要进一步深化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优化司法环境和行政执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等积极作用的认识,不断增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现代法治理念。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及贯彻实施成效的宣传力度,扩大该制度在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营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加强学习和培训,提升应诉水平。各级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业务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执法、高效执法,确保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经得起司法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等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诉技巧方面的培训,通过参加庭审旁听、总结庭审经验、开展庭审模拟等各种方法、举措,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三)健全完善制度,推动深入实施。各级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除年度首起案件应由行政首长出庭之外,对其他案件,要结合案情、法院建议、当事人或上级部门的要求以及行政首长的工作安排等各种情况,作好预前分析,作出一些有重点、有选择的细化规定,保证行政首长及时出庭。要通过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深入实施,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败诉案件分析通报制度、胜诉案件归类总结制度等。
(四)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贯彻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否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和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是关键和保证。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切实负起《暂行办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认真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尤其对“不答辩、不出庭、不应诉、不执行”等行为切实加强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备案制度、定期分析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严格将贯彻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考核力度。要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及时分析研究存在的各类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实施。
(五)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良性互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不断探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联合调研等各种制度,积极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对各类应诉案件,各级部门都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和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切实重视并认真研究人民法院提出的化解行政争议的各种协调意见和完善、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各类司法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落实,努力推动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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