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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化完善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现就下一步做好这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完善工作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分别作出了统一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
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可逾越的基础性工程,只有认真清理、梳理、分解、落实,才能依法建立起明晰、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
1、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
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要把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责所具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全部清理出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的顺序,依次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同时,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这是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其目的就是摸清楚执法“家底”,明晰执法“职能”,分清执法“责任”。为了有效避免各地梳理出来的执法依据“五花八门”,省政府采取了“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自上而下、梯次进行”的工作方式,经过近一年艰苦细致地工作,省政府对省级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的审核确定工作已进入尾声,近期已陆续公布。这对我市来说,不论执法依据梳理的准确度,还是执法依据梳理的工作量,都是十分有益的。下一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从三方面入手,做好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
一是做好与省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与省级对口部门联系,在第一时间里取得经省政府审核确认的本部门执法依据,做好与自己梳理的执法依据的比对工作,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的认定,以省级部门公布为准,并保持数量与名称的一致。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没有赋予行政执法职能依据的区、县(市)和市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执法依据就是最终梳理结果。
二是做好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梳理工作。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梳理及市和区、县(市)执法依据统一的工作,其责任主体是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应放在梳理市地方性法规及市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职能方面(执法职能的分类按照省公布依据的方法)。梳理过程中,要注意省与市之间以及杭州市区与杭州地区规定的不一致之处,做好衔接、指导、协调、统一工作。对梳理出来的执法依据,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权限规定,列出分别适用全地区、市区、县(市)的“执法清单”,明确各自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规定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的,应当在梳理结果中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除此以外,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定依据,不列入这三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中。但是,在其他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暂时予以确认,可以列入其他类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
综合前一阶段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对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所涉及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确定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对于市地方性法规涉及行政许可的,要把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和对应的法律依据清理列出。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不作为法律依据列出。至于行政许可前置审核的归类,凡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需要下一级行政机关审核并提供审查意见的,下一级行政机关可将其审核事项纳入“行政许可”类。而审批、审核等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归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2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2005]79号文确定,在“其他行政行为”一类中统一增加一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法律依据一并列入。
对于行政处罚,其种类要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种类分别梳理。每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多部法律依据规定,我们梳理时要以违法行为为标准,最终梳理出本部门有多少项行政处罚权。一个违法行为有多部法律依据规定处罚的,要按照法律等级次序列出。需要说明的是,有的法律依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活动等等,我们可以统称为“责令改正”行为,这些虽然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是,我们建议还是列入,这样便于执法人员全面地掌握对某一种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全部处理手段和措施。立法上该种行为有多种设定,其中多数设定为与行政处罚行为并用,有的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置行为,也有的单独设定。法律责任条款中有明确的要求,且又与行政处罚行为合并使用或者作为行政处罚前置,法律依据为同一条款的,可与处罚种类一并表述,如“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ХХ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责令改正”行为是单独使用的,在“其他行政行为”一类中增设“责令改正”一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于行政征收(还包括行政征用等行为),在梳理时,要明确征收主体的名称(名称要全称,不要用习惯性的简称)、税或费的名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批准文件的依据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除税收、基金、规费等行政征收之外的其他行政收费行为,如有的法律规定的损失赔偿费是不属行政征收的,但为检索方便,如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可一并梳理,在“行政征收”类中统一增加一项“其他收费”。
对于行政强制,具体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代为恢复原状等。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既要对法律、法规中已设定的予以确认,又要注意提前与即将颁布的行政强制法接轨,尽量避免刚梳理出来,又不符合新的法律规定,重新进行梳理的情况出现。因此,对目前规章中创设的行政强制暂不予列入。在行政强制分类中,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法律法规依据等。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罚款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行政强制”一类中统一增加一项“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其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如果专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将其依据一并列入。下列两种情况不作为行政强制列入:第一是责令停止作业、责令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离岗、暂扣证书等,这些规定有的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有的是行政处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第二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独立设立的,对某一行为征收滞纳金的行为,这是对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罚。但是,依附于罚款、收费而征收的滞纳金,因不独立存在,仍然放在主行为中,不列入行政强制。
对于行政监管,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许可以后,或者按照许可法第十三条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需要明确的是,凡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报送备案的事项,在“行政监管”类中统一增加一项“备案”,并将其法律依据一并列入。
对于其他行政行为,简单地可以理解为除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管、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登记)、行政裁决以外的,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的对管理相对人有约束力的行为。但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手段和措施不作为此类中的执法行为。如:行政机关建立应急预案等。“其他行政行为”事项较多的单位,为检索方便,可在“其他行政行为”类中再分若干项,如“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责令改正”、“行政救济”、“其他”等,把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归入同一项。对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其他行政行为”一类中单独增加一项“行政复议”,其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的有关条款内容。
对于同一法律依据中同一条款涉及多种行为的执法职权归纳、执法依据的处理问题。有的法律依据同一个条款涉及多种行为,即不同的款项列举了不同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对此,每一种行为可分别设项,其法律依据均为该条的第一款,不要拆开表述。为避免重复,后面几项的法律依据可采用“法律依据:同上”的表述。但对可以归纳为一种行为表述的,应用归纳表述。
对于同一法条中不同款内容涉及不同行为问题的处理。有的法条中的不同款内容涉及不同行为,每一款可分别归纳为一个行为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为该法第Х条第Х款。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过程中遇到难以确定分类的,请自主研究或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探讨。
三是认真做好相关材料、表格、电子文档建立和执法依据审核公布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杭府法发[2005]11号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资格调查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本机关为主实施的、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的样式,建立本部门完整的行政执法依据台帐。
2、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
行政执法部门梳理了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职能后,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区分不同执法职权类别,根据职位分类要求,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处室。执法机构、处室要将法定职责分解到执法岗位。如一岗多人,一人多岗,分解时按照岗位分解。在执法职权分解过程中,要着重强调四点:(1)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2)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3)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岗位和环节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4)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采用直观表达的方式,把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行政执法岗位的职权明细化。
分解执法职权统一采用《杭州市ХХ委(办、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的形式,横向版式排列。各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应包括执法类别、序号、法定职权、执法机构(及岗位)、执法要求和流程、执法责任、备注等内容。其中:“执法类别”按省规定的8+1类别按顺序排列,缺类的可跳过。“序号”按每一类的流水号排列,与梳理结果相对应。“法定职权”与梳理确定的执法职权事项相对应,名称应统一。“执法机构(及岗位)”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具体承担该项执法职能的处室或队所,并按行政执法工作特点、人员编配情况划分具体执法岗位。“执法要求和流程”是指实施该执法职能的法律要求和工作要求,包括条件、程序、期限等。并根据内部工作运作程序、环节、期限等要求制定执法流程图,相同的运作程序可只编制一个执法流程图,不同的运作程序应分别编制执法流程图。“执法责任”是指不依法实施该行政执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和行政执法责任,填写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责任中违法追究的具体条款和规范共同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这里特别强调一点,也是下一步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我市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走在前列”的突破点。法律规定的职责与同级的其他部门有交叉情况的,为主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与配合实施部门沟通,牵头商定执法分工、执法职责和具体配合措施,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以便明确主责、辅责,确保法律规定的职责落到实处。为了解决行政执法扯皮推诿协调难和行政执法效率低下的现象,这项工作落实的好坏和实施中的效果将列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3、行政执法责任的确定
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任何违反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都必须承担责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不同行政执法机构和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执法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即法律责任。如对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另一种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我市颁布不久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中,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责任的划分与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等作了规定,即行政执法责任。如某个执法人员行为违法到何种程度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直至取消执法资格。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责任和义务对等原则。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4、执法依据、职能、职权分解的审核与公布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职能梳理和职权分解工作,原则上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人事部门和相关处室负责把关,遇到难以确定或存有异议的问题,请在报送梳理结果和职权分解一览表时书面说明。市级部门要将梳理确认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及时通报各区、(县、市)并给予工作指导,切实做好上下衔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一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和备案,要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要求,通过本部门的门户网等载体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确定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已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门,要在原有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施方案;尚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门,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执法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上级部门的衔接。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要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各单位在具体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时应当围绕以上七个方面的要求进行。区、县(市)政府重点以如何组织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实施方案。同时,要注意研究探索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并指导其扎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促进基层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涵盖全系统;各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涵盖本部门和本部门管理的法定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
(四)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在刚颁布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里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法定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回访制度、行政执法备案制度、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十五项制度。各级各部门应仔细研究,已经建立的,要结合形势的变化和新的要求修改完善。这里需要强调的,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制度要求,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对法定的执法职权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规定和细则。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征收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自由裁量权操作规定等,通过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二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该项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市政府对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已制定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评查标准进行评查,区、县(市)政府可以按照市里下发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查。为了确保全市案卷评查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准确反映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和水平,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指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注意规避要求和降低标准的现象出现。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时间要求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前期对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已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下一步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省、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
1、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将含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资格调查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本机关为主实施的、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所明确全地区、市区、县(市)的“执法清单”,与其配套的电子文件,及时报市政府办审查确认。上报初始时间不限,即好即报;上报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
2、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附电子文件)。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于11月30日前报送。
3、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依据梳理和职权分解、责任落实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12月20日报送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前,应先送上级主管部门审阅、衔接和平衡。
各区、县(市)要按照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间规定期限后延30天完成。
根据上述时间要求,希望各区、县(市)和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抓紧开展工作,特别是加强新颁布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学习、贯彻和落实,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
二、关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办公厅2005年11月16日印发了《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对其直属单位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依照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006年7月,市政府下发了《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决定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法制办又授权制发了《2006年度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
(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特点
1、确保了省、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统一性
《杭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6]197号)和《2006年度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的制定,主要依据《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省对设区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保持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及标准的完整吸纳,同时也将我市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些行之有效地考核经验做法继续保持。也就是说,我市的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既能够保证应对省政府的考核,又能够体现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走在前列、开拓创新精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两项工作考核的关系是:依法行政考核属于上级政府和机关对下级政府和机关的整体性考核,带有全面性、基本性;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主要是考核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部门内部执法责任落实情况,着重于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带有局部性、业务性,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关于“要处理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关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不搞重复考核”的要求,就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之中,并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有一定的比例(20分)。
2、考核的对象、内容较之往年有所变化
按照省办法要求,今年将13个区、县(市)纳入考核,考核内容共八大项39小项,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区、县(市)对此要认真研究。各单位除了要接受市政府的全面考核外,还要接受省政府的抽查。市政府直属单位依法行政的内容分七大项34小项,对“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考核项目,考虑到与市综合考评“信访和‘12345’工作”考核内容重叠,按照不搞重复考核的要求没有将其列入考核内容。从具体内容上看,考核项目基本按照国务院《纲要》中大项要求设置,与往年相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重大决策评估评价情况,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情况,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情况,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等等,这些是以往考核内容所没有的,要引起关注。
3、考核的评分方式区县与部门有所区别
区、县(市)和市直单位的评分方法有所区别。对区、县(市)的评分方法采取基准扣分制,每一扣分事项的最低扣分为2分,最高扣分为20分,直至扣完该考核项目的基准分,总分100分,这完全与省评分细则接轨。对市直单位的评分方法采取大项分值等于该项中各小项分值之和的百分制计分方法,扣完各小项分值为止,这种扣分方法也是以前所采取的方法。从省评分细则可以看出,由于今年是第一年实行依法行政考核,考核扣分侧重于基础工作。因此,各单位应立足于基本工作制度的健全,重点在新增制度建设项目的研究建立。
(二)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方面。该项内容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和实施主体、程序、收费、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审查、告知意见、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配套制度,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等。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主要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将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责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评议考核机制,制定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
3、遵守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主要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
4、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方面。主要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决策规则,重大决策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5、起草法规、规章以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主要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容合法,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和定期清理制度等。
6、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方面。主要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
7、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方面。主要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及时调处民事纠纷,贯彻《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等。
8、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方面。主要内容是要求行政机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明显提高等。
(三)依法行政考核相关问题说明
一是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考核,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制定具体配合措施的,这项工作列入明年专项检查考核,今年暂不检查。
二是关于遵守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的“没有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标准和相关程序的”的考核,一方面是要有本部门完成这项工作的计划,这在市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中有要求。考核要看的计划是如何安排到2008年分年度解决哪些有自由裁量权的法的名称。另一方面是看计划安排今年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是各区、县(市)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审查问题,市法制办今年7月份将坚持上报备案审查的区、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了通报。对于没有上报备案审查的单位在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自纠过程中,以此为突破口,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向市政府法制办专题报告整改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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