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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杭府法[2007]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所持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截止至2007年9月30日。为了做好行政执法证的换证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换证、培训考试的对象
  换证的对象:现已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发证日期在2002年至2007年9月30日前的所有执法人员。
  知识更新培训考试对象: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 换证的准备
  换证培训及证件换发工作拟定于2007年6月至2007年9月完成。各单位应切实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做好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清理工作
  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要求,对拟换证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对工作调动、岗位变动等情况进行核实,对退休、病退、死亡等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证件进行清理,通过清理确认确保应换证件的准确性。
  (二) 做好换证人员基本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各单位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格式填报换证人员登记表和情况汇总表,上报时将需参加培训与不需参加培训的登记统计表格分开,并附电子文档。完成时限2007年5月25日至30日。
  (三) 做好换证培训人员的报名缴费工作
  各单位在做好换证登记、统计工作上报的同时即可进行培训考试报名。参加培训考试换发证件人员每人120元(包括换发证费用),不需参加培训考试换发证件人员每人30元。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5月30日(萧山、余杭及其他县、市法制办请于23日、24日来领发票),逾期视作自愿放弃换证情况处理。
  各行政执法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报名时提出培训批次建议,确保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
  1、做好换证工作是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件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性,严密计划组织,严格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时效,确保工作质量。
  2、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把资格审查关,对不符合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资格条件的不得给予换证。
  3、由于换证工作涉及单位多、人员多,组织工作难度大,因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事宜,确保换证工作正常进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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