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
--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认真学习、研究并积极落实这一战略部署,对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提出来,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对无产阶级政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传统、政治结构、政治活动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提出了大量的关于社会政治的论述,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政治文明的思想。《共产党宣言》可以被看作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历史唯物主义解释的经典之作。我们党在执政和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后,一直致力于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规律。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党的十二大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三大在基本路线中提出的奋斗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四大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基本目标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上,江泽民同志首次将法治纳入政治文明的范畴。在“5·31”讲话中,他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人类社会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形态的有机统一体,人类文明也是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构成的统一体。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活动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的进步即物质文明;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政治生活的进步即政治文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精神生活的进步即精神文明。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发展的三大基本目标,明确社会主义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更加成熟和完善,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无产阶级政党成为执政党之后,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执政,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目标。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过程中长期没有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明确,执政作为党实现对国家事务领导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并不意味着政党可以直接成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政党不是国家机器。毛泽东同志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曾经指出:“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党的十四大报告将党对国家事务的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概括为,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过程。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科学内涵,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并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强调依法执政。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表明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政党是具有一定政治主张和组织形式的政治利益集团。与一切剥削阶级政党本质上不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党的领导地位,是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的总结、人民的选择。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我们的事业胜利前进的根本保证。江泽民同志指出:“要把十几亿人的思想和力量统一和凝聚起来,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设想的。”共产党的领导还是宪法的明文规定,有充分的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也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宗旨和执政基础,也是衡量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特别是在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等多样化的趋势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人民利益更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有一个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正确反映并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坚强政治核心。我们党就是这个政治核心,离开这个政治核心,人民民主就无法得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实现。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这始终是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我国作为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都不很高,“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多,民主法制传统少”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团结凝聚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就会走偏方向。
  依法治国反映了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属于战略范畴,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一切的,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都应当是,也必须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这是我们的法同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的法的本质区别。我们的法制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把体现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规范,使之成为全社会都必须一体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贯彻执行。同时,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必然会碰到形形色色扭曲法治价值取向、阻碍法治发展进程的行为和问题,需要我们党强有力的领导,妥善加以协调、解决。因此,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才能确保其符合人民的共同意愿,才能保持其正确的政治方向,才有可能及时地解决前进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才能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政治文明形态跃进到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根本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毛泽东同志1945年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以后如何跳出朝代兴衰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就曾鲜明地指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和方向。可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
  坚持党的领导,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先进性的体现和要求。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目标;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生命力。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广大人民的民主参与愿望普遍增强。适应这一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促进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拓宽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渠道,更广泛地组织和吸引人民群众参与民主实践。为了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还要按照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求,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努力推进党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我们党还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人民当家作主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我国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统一。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行,使政治资源按照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进行合理配置,保证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全面实现,特别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否则,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其本质属性和基本精神。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应当看到,由于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真正全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等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加以努力和完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不断建立和完善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
  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明文载入我国宪法,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实施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潮流而选择的治国之道、执政之策,从而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和政权运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在我国,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党善于把反映人民利益和要求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党的政策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更强的稳定性和更明确的规范性,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权力的正确运用和领导活动的科学化,从而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使人民当家作主成为一种体制和制度,从而实现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规范、制约国家权力及其运用。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转变观念,切实把握“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依法治国的目标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从现代法治观点看,依法治国解决的是权与法、“官”与民的关系,其精髓就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以法治权、以法治“官”。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坚持依法执政是关键。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也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环节。在一个国家,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直接影响国家权力能否依法行使。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最主要的就是党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注意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依法执政,是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效,依法治国的成效反过来又是对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检验。只有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司法公正。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它强调以党的领导保证民主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以民主的发展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法治的正义性,以法治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及其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构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明了方向。三者的有机统一作为党的十六大关于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成果,将贯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三者有机统一的科学内涵,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转自吉林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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