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全面贯彻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按:8月2日,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了省直部门法制处长会议,学习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研究贯彻实施工作。这是省法制办郑志耿主任在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供大家学习。

 

全面贯彻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郑志耿
2007年8月2日

这次会议召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处长,大家一起学习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研究贯彻实施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行政复议工作的形势背景和政治责任感问题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执政理念,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大方针,提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等新时期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这对政府工作的理念提升、职能转变、管理创新等都是重要的考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强调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群众利益无小事等"善政"思想,都表明了新的历史时期"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治国之道,人民群众对此也充满着新的期待。联系政府工作,这与依法行政有着直接关联。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要联系新要求、新期待,确立好工作定位,更好地承担职责、发挥作用。当前,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频繁,很多矛盾表现为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行政争议。中央27号文件强调要坚持依法行政这个关键,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正是基于这样的重大背景,从政治责任上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新要求。政府法制干部必须准确把握新的形势背景,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通过行政复议有效化解矛盾,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要纳入贯彻落实中央27号文件的整体工作部署上来。最基本、最关键的是,要从党和政府工作全局的政治高度来看待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作用,从"三个关系到"即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来把握行政复议的工作定位。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不平衡,有的部门没有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不受理行政复议,但并不是说没有行政争议。这几年依法行政得到重视,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行为"三乱"得到遏制,这是好的方面,但行政不作为、群众不提出、机关不受理情况也是存在的。据有关资料反映,征地、拆迁、劳工权益、环保、社会保障等方面案件,全省每年有大量纠纷争议,有的表现为对抗性、群体性的案件,这是不能回避的。如省政府本级,前几年复议案件一般是 三、四十件,去年超过一百多件,今年至7月份就超过一百多件。又如某个市的一个行政系统,处罚案件有120多万件,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数仅占万分之一,行政复议数仅占万分之二。这就要思考二个问题,一是行政处罚仅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种类,就有这么多案件发生,可见行政行为的广泛性以及发生行政争议的可能性。二是群众提出复议诉讼所占的比例极少,一方面说明行政执法水平提高,另方面也可能说明有一些行政争议,群众并没有在法律程序上提出诉求,更可能成为不和谐因素。这几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确实有了提高,但行政救济不适应问题仍然相当普遍,不少行政争议是通过其他途径、形式反映出来,有些成为 "不和谐"因素和不稳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行政复议要积极作为,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发挥职能作用。
  二、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必须把握好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机关本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现代法治理论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无救济则无行政。也就是说,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现在所有发达国家包括亚洲国家如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都把行政复议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也是比较健全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设有行政诉愿委员会,注重从体制上、机制上充分保障被管理人行使救济权。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和法治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一定要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和责任,充分履行行政复议救济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及部门承担政治责任的具体体现。
  第二,要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方式。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类型,是很特殊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这种矛盾的最基本的方式是,应当把矛盾纠纷纳入到行政复议法定渠道。按照中央27号文件的要求,行政机关都要切实承担起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力争实现三个化解,即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这"三个化解"的要求是中央的新要求,十分重要。
  第三,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定途径和法定职责。当前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民生问题,省党代会提出了"全面改善民生"的工作主线。民生不仅仅是社会保障问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有民生不安宁的问题。如果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发生了纠纷,告状无门或者争议不能得到公正解决,就直接涉及民生问题。因此,要把运用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把依法行政工作与民生问题结合起来,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要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行政复议是人民群众实现救济权利的法定渠道,也是政府系统内部强化行政层级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机制。行政管理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时常会发生偏差、不当甚至违法,首先行政机关要有自我纠错能力和意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觉修正错误、纠正错误的一种有效法律机制。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和群众监督机制,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蕴涵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意义,国外有称"诉愿",我们称为复议,都表明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政府工作有话语权,有监督权,可以批评、指正,提出加以纠正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工作要求
  贯彻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是:(1)要贯彻"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方针,落实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2)工作定位上,要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基本职能,融入本级政府、本部门整体工作当中。(3)落实领导责任。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4)省直部门要抓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和配套制度建设,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要负责,要落实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要求。国务院条例已经规定办理复议案件要2人以上,重大案件要3人以上,这是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制机构要向本部门领导提出工作措施建议。
  为了做好我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省直机关要带头做好,要给基层树立很好的示范。我们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归纳为五句话,请同志们参考:(1)围绕一个主题,就是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2)体现两个功能(性质),即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3)实现三个化解工作方式,即尽可能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行政程序之中。(4)体现行政复议的四个工作机制要求: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5)行政复议中要处理好五个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最后特别要强调,每个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要当好综合职责角色:一个是被申请人角色,作为被申请人要履行复议答辩的义务;另一个是复议审查人角色,要履行好复议审查的职责;同时,还要当好对本系统行政复议的指导、监督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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