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

 

市政府法制办吴声华主任在全市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刚才法制办副主任张广祥同志对我市2003年立法工作做了总结,对2004年立法工作提了一些思路。等会市人大法工委刘争平主任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刚刚各个部门也结合工作实际,发表了非常好的建议。我有一个感受,就是恨不得把这些都列进立法计划,确实这些都非常重要。今天我主要讲三点想法: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就是怎样运用好我们的地方立法权。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法制的健全,地方立法权会越来越凸现出它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尤其是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地方性法规的作用马上就会凸现出来。下一步等行政强制法等等一系列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健全以后,地方立法的作用会更加凸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地方立法是中央和地方关系处理上的重要一环,过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大量通过政策来调整,今后更多地体现为法律。所以对一个地方来讲,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怎么样把地方的经济搞上去,怎么样把地方的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工作都做好,地方立法起了极大的作用。所以地方立法是整个政权运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缺了这个环节,国家的运作机制要僵掉。关于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省法制办郑志耿主任也说了,地方政权"一收就死、一放就乱"。那么怎样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怎样处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地方立法就是解决"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一个很好机制,所以不可能没有。特别是杭州,作为省会城市有这个权力,所以用好它非常重要。同时,我觉得地方立法又必须说地方话,不能说普通话。这一点刚才张广祥同志也作了一些说明,这里面我想有几点要注意。
  第一点是立法权限的问题。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的,地方话当然不能说。检讨以往几年的立法,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有没有?我觉得还是有。比如说某些应该由法律来确定的,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有没有拉进来?我们有拉进来。比如说通过地方立法确定了一个行政机关,这种情况有没有?有,它不是地方立法的权限,是中央的。特别是像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有些部门报的方案里有一些题目也有这方面的痕迹。比如说欠薪的问题,劳资关系的问题,基本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像这些问题通过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来操作的话,里面有很大的障碍,这些障碍是天生就存在的。我现在兼我市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主任,回头我们来检讨,这里面有没有超越那么一点点?也有,有民事责任的问题涉及进去。起草这个地方性法规的时候,民事责任问题的范围更大,后来市政府审议的时候压缩掉了一大部分,砍掉了一章。一定要注意,这些不属于地方立法权的事项,不能说地方话,要说普通话。
  第二点是要避免照搬照抄、简单重复、空洞的地方立法项目。这些项目往往不仅仅是考虑真正管理上的需要,有时候是考虑一种出发点。比如说是为了应付某种检查,如果某块是空缺的话要扣分,所以我们只能把它列上去。像这种情况恐怕是有,不方便一一举例。其实这些都是要避免的,有些上位法已有比较明确的操作规范,我们投入大量的立法资源,进行简单的重复,是得不偿失的。
  第三点是什么样的话是地方话?我想从面、点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这三个方面谈些想法。从面上来看,现在从杭州来看,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从点上来讲,那很简单,今年九届六次全会市委意见已经下来了,包括五大战略和五大举措,所以我们的立法项目就要围绕这五大战略和五大举措。再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讲,就是十六个字: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温家宝总理在一月六日全国贯彻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提到这四句话,他很明确,就是在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这两项上政府一直是有力的,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是政府薄弱环节,而且他还讲到这是非典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所以温家宝总理在讲到政府的立法工作中也强调,在继续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以外,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所以涉及社会保障、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是今后立法的重点,政府职能的定位十六个字都要到位,不能一头重,一头轻。
  二OO四年的立法工作计划等报纸上或网上征求意见后,一旦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希望各个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做到任务、人员、时间"三落实",确保任务的进度和质量。   二、按要求上报法规规章草案 这里面有四点要注意。
  第一点,要按照市政府令第19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在程序上要特别注意,要求充分论证和协调。所谓充分论证就是要广泛征求意见,所谓协调,就是各个部门关系要协调好。
  第二点,凡列入二OO四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都应确保出台,因为这项工作是列入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定工作也要按照市人大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审议。
  第三点,列入调研的立法项目,如果条件成熟,二OO四年也可以考虑出台。其实,每年成熟的调研项目都有被列入正式项目的。市法制办和市人大等立法部门工作量很大,资源很有限,但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为大家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点,没有列入二OO四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今年不会立法。确有必要或者因工作需要急需出台,而且立法条件也成熟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那就是超出计划之外的。
  三、所立的法要确保得到实施
  这一点稍微有点离题,但我觉得与今天立法座谈会还是有一定的关系。这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体现,也是我们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从实际情况看,存在两种现象。一种是我们自己立的法我们都不熟悉,都不知道。比如说拆迁的问题,我们有些部门的同志还不知道强拆可以通过行政的渠道,以为只能通过司法的渠道。其实,国务院的拆迁条例、省里的拆迁条例以及市里的拆迁条例,都规定可以行政强迁,但有些人不知道,所以也不会操作,到现在为止强迁真正通过行政操作的大概还不大有。所以,一个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出来了,我们自己又不会用,也是一个问题。第二种现象是把地方立法甚至是把上位法当作面团,想怎么揉就怎么揉,说不执行就不执行,一点严肃性都没有。说这个话题要说远一点,那就是人治和法治,法治的最大优点在于稳定和有可预见性。所以我在余杭的依法行政会议上,引用了依法行政工作研讨会上一位领导讲的话,他说,我们之所以选择法治不是因为它有绝对优势,而是因为它有比较优势。如果单纯从模式来讲,人治这个模式要比法治更好,但人治有天生的弱点,稳定性差,不具有可预见性,说变就变。而法治恰恰相反,它是稳定、可预期的,所以它的比较优势就在这里。这需要我们有一个什么态度?法律是上帝,是高高在上的,是我们把它供上去的,我们不能随时随地把它拉下来。我觉得还是需要这个严肃性,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变化太大。
  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我代表我个人和市法制办给大家提前拜个早年,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合家欢乐!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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