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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府法[2007]10号
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8号)文件精神,本市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将于2007年9月30日届满,新证的换发工作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要求
换证的对象为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已领取2002版《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目前仍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对发证日期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执证人员还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
申领新证的对象是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且通过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者。
二、 组织领导和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分工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本级行政执法单位换证和申领新证材料的审核;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的换证和申领新证材料的复核。
市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和申领新证材料的初审,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级行政执法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换证材料的初审,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核。
三、 具体事项说明
1、换证和申领新证均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2007年1月起启用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换证登记表或新证申领表均实行系统网上登记,网上审核。换证登记表或新证申领表中的照片须采用JPG格式,大小为640×480,和表格中其他相关信息一并输入系统。市本级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明等不能输入系统的信息,可以纸质文本上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也可以电子文本发送至yly@fzb.hz.gov.cn。区、县(市)级由当地法制办负责汇总寄送省政府法制办。
市本级行政执法单位换证和申领新证的纸质材料,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存档;县级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存档。上级法制办公室实行网上审核。
2、各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换证登记表和新证申领表,涉及个人信息的,应由其本人核对后上报。对申领新证人员要特别注意在备注栏内填写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准考证号码和成绩。
3、新系统的培训工作经与省法制办联系将于近日展开,为期半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届时派员参加(需能承担本单位今后申领人员录入任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请速发至yly@fzb.hz.gov.cn,同时加盖公章后寄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
请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如有不明确的事项,请与本办执法监督处联系。联系电话:85251277。
附件: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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