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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二○○七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二○○七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起草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2003〕194号)的规定,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和协调的基础上,报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凡列入二○○七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必须按时将初稿上报市政府,由市法制办组织论证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市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有关单位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论证和审核。凡列入二○○七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外,均应确保出台,并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列入二○○七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各单位要抓紧起草论证,以保证法规、规章草案在条件成熟时上报市政府审议。对列入二○○七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各单位要加强调研论证,采取课题研究等形式,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未列入二○○七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今年不予立法。如确有工作急需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市法制办联系。

  附件:1.杭州市二○○七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2.杭州市二○○七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实施方案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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