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190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临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08〕190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市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精神,结合临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临安市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
(一)年满60周岁;
(二)具有5年以上临安市非农业户籍年限;
(三)未在政府部门享受相对固定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本办法参保对象: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原精减职工和遗属供养人员(含一次性领取工伤供养直系亲属怃恤金的人员);
(三)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及保养人员;
(四)在政府部门已享有定期生活费(补助)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开展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及发放等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做好本辖区内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应将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建立财政专户,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市民政、公安等部门协同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参保和待遇享受资格的确认等工作。
第二章 基 金 筹 集
第五条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由个人缴纳和财政预算补助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标准:以办理参保缴费时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时的实际月份,按每月15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3年和7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按3年计算并一次性缴纳。
参保时持《临安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持证期间免予缴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条 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根据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实际参保人数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缴费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金。
第三章 基 金 管 理
第九条 个人帐户。市社险办按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建立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金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费全额计入个人帐户,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每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条 个人帐户的使用。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金个人帐户可在下列情况使用:
(一)自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之月起,其个人帐户按每月150元的标准逐月扣减,个人帐户用完后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参保人员因户籍迁出临安市、出国出境定居、死亡等原因导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关系终止时,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余额及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待 遇 享 受
第十二条 从办妥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可领取每月280元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条 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享受待遇的调整,由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公布并执行。
第五章 办 理 程 序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无异议的,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确认并核定个人缴费金额。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经市社险办核定个人缴费金额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正式确立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关系,从缴费次月起按月发给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20日内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并按规定办理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关系终止和个人帐户余额清算手续。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生活保障待遇,且不参加待遇调整。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次月起生活保障待遇按判刑或劳教前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停发期间的生活保障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部门应每年定期通过户籍人口信息交换的办法,建立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金的领取资格认证机制。对不符合享受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条件或死亡后不及时办理手续、冒领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 月 1日起施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劳动 城镇 居民 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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