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8]25号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旅委 [2008] 138号、杭财基[2008]708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旅委〔2008〕138号
杭财基〔2008〕708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奖励办法》的通知
在杭各国际旅行社:
《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奖励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旅游国际化战略,鼓励和扶持旅游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对全市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市政府杭政〔200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对2005年制定的《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和增创旅游外汇奖励办法》(杭旅委〔2005〕83号 杭财基〔2005〕439号)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年接待(外联)来杭过夜境外旅客(指在大杭州地区,下同)超过3万人天数的所有在杭国际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一)以3万人天为基数,对超过3万人天以上的部分,按2元/每人天进行奖励;其中,比前三年度核准奖励的平均接待人天数增加的部分,再增加2元/每人天的奖励。
三、奖励办法
(一)凡申请奖励的国际旅行社应按月在每月15日前填报《在杭国际旅行社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游客登记表》、《在杭国际旅行社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游客登记汇总表》(见附表),上报市旅委市场开发处(同时报电子文档,邮址:slw.scc@hz.gov.cn)。同时要求保存接待境外团队的计划单、住宿票据、用餐票据等相关原始材料,以备核查。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国际旅行社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出奖励申请,经市旅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实行奖励。本奖励办法按年度考核兑现。
(三)申请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如数追回奖励金额、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外,还将取消下一年度奖励申请资格。
(四)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责任事故。本年度出现重大经济违纪行为和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五)申报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活动,完成市旅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各国际旅行社所得奖金的30%用于参加市旅委组织的各类宣传促销活动的补助,由市旅委在次年度的宣传促销中安排。
(七)奖励资金从杭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杭州市引进境外旅游客源和增创旅游外汇奖励办法》(杭旅委〔2005〕83号 杭财基〔2005〕43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
1、《在杭国际旅行社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游客登记表》
2、《在杭国际旅行社接待来杭过夜境外游客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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