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8]19号

杭府法审告[2008]19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西湖风景名胜区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8]246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西管〔2008〕246号

关于印发《西湖风景名胜区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西湖街道办事处:
  《西湖风景名胜区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节育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局)属各单位,本区财政局、法制办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7月8日印发
文印:边虹 校对:姜桦 共印65份


西湖风景名胜区育龄夫妻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稳定西湖风景名胜区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标准
  对按本办法规定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且实施长效避孕节育手术者为常住户籍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村居民、城镇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2008年1月1日以后实施以下长效避孕节育手术的,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1)结扎术: 1000元/例;(2)放置宫内节育器: 300元/例:(3)皮下埋植术: 300元/例。
  以上受奖励人员,坚持落实以上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从手术后次年起另外再按每年每例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2008年1月1日以前实施以上长效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坚持落实该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年每例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夫妻双方均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只给予一方奖励。
  二、奖励实施程序
  1、审核确定奖励资格
  (1)本人申报。由奖励对象在实施手术或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需在实行手术半年后)申报,凭有关部门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到当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若申报时已跨年度,仍视为上年度的奖励对象。
  (2)村、社初审。村、社区对申请人的奖励资格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审批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西湖街道。
  (3)街道审核。西湖街道对《申报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4)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审批。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对西湖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确定是否实施奖励。
  2、发放奖励
  村、社区应将辖区内的经审批确定符合奖励资格的奖励对象,于每年9月份统一登记造册报西湖街道,经街道审核、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确认后,由区财政局于当年10月底前将奖励资金下拨到街道。街道应在11月底前将奖励金发放至奖励对象。
  三、奖励资金管理
  1、按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奖励资金在区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由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编制奖励资金需求计划,区财政局按程序纳入预算。
  2、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其他
  1、如发现利用假手术证明等方式骗取奖励的,经查实后,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凡按本办法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领取奖励金后,非法生育或非法领养子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罚,并追回奖励金。
  3、西湖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奖励对象另外再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4、区(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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