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8]17号
杭州市人事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建立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外[2008]21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人外〔2008〕218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
推广基地建立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有关市直单位:
《杭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建立与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引进国外智力 基地 通知
杭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建立与管理办法
为促进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促进杭州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杭州市人事局对引智工作取得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命名为杭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规范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基地的管理,促进基地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基地对引智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基地的原则和条件
1、基地建设以行业或地区的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选择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引智成果,通过建立基地促进成果的示范推广。
2、基地的命名应考虑区域和行业的合理布局,以单项产品、单项技术为主,适当建立少量综合性的基地。同一项产品、同一项技术的引智成果原则上全市只命名一个基地。
3、基地示范推广引智成果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2)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3)申报的成果,必须是通过聘请国(境)外专家来杭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等引智工作为主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
(4)申报的引智成果必须有两年以上示范、推广的业绩,技术上成熟、品种质量稳定、易于产生规模效益。农业单位要有示范推广成果的培训教材和种苗等。
二、基地的申报
l、基地申报时间
基地的申报工作一般每两年安排一次,具体时间以杭州市人事局发文通知为准。
2、基地申报材料
(1)《杭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可从杭州人事人才网www.hzsrsj.gov.cn下载)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2)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引智成果取得情况以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情况的PPT格式文档的光盘一张(幻灯片张数不少于10幅不多于20幅);
(3)申报单位的相关照片8张(单位基本情况照片2张,引智工作现场照片2张,引智成果照片4张,并提供电子版)。
三、基地的评审
1、 杭州市人事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 杭州市人事局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3、 杭州市人事局审定并命名基地,下达“杭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通知书和证书,并向基地颁发相关证明标识。
四、杭州市人事局对基地提供以下支持:
1、优先资助基地申请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或派出培训项目;
2、协助提供引智信息和引智渠道,推荐国内外合作伙伴;
3、支持并帮助基地开展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培训、交流、宣传、展览等活动;
4、推荐参加国家及省、市有关成果评奖;
5、作为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备选单位。
五、基地必须履行的义务
1、认真实施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计划,农业类基地应按时完成各阶段的推广目标;
2、接受杭州市人事局和区、县(市)人事局对基地引智工作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接受杭州市人事局对基地的年审,按年审工作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六、基地的管理
1、基地的年审
(1)各基地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杭州市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年审表》(见附件2,可从杭州人事人才网下载),并附相关证明图片资料上报区、县(市)人事局。基地为杭州市市属单位的,在上述日期前将年审材料直接上报杭州市人事局。
(2)区、县(市)人事局对基地提出年审意见,并于次年1月20日前报杭州市人事局。
(3)杭州市人事局根据所报送的年审材料和相关单位的年审意见,对基地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分为合格、有待改进和不合格。未按时报送年审材料者视为年审不合格。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杭州市人事局将终止其命名:
(1)申报、示范和推广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宣传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2)不遵守引智经费使用规定,弄虚作假或把引智经费挪作它用的;
(3)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
(4)不再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
3、对因上述各种原因终止命名的基地,杭州市人事局负责收回基地的相关证明标识。
4、杭州市人事局每年年初公布上年度基地年审情况、新命名的基地名单以及终止命名的基地名单,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八、附则
1、本办法由杭州市外国专家局具体实施。
2、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
2.《杭州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年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