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备告[2008]11号

杭府法备告[2008]11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余杭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08]8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余政办〔2008〕88号


关于转发《余杭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拟订的《余杭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第十二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余杭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试行)

  为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建立健康有序的土地供应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领导
  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是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提高经营城市水平、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和提高土地市场配置效率的一项重大工作,涉及面广而复杂。为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成立由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国土余杭分局、建设局、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区政府新闻办等为成员单位的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领导、组织实施全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余杭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研究分析经营性用地市场状况及宏观调控对策措施,讨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调控全区经营性用地总量;
  2.协调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工作的落实;
  3.协调重大商业、房地产项目的招商、征地拆迁遇到的难题;
  4.审查经营性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批准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管理全区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运作情况。
  (二)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储备项目用地的预申请;
  2.配合区建设部门,提前做好拟收储地块的近期、中长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3.负责项目用地审批材料的组织和呈报;
  4.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筹措;
  5.按照区政府每年下达的经营性用地做地任务书,负责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交地,明确出让地块地上、地下管网设施是否保留,搞好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筑好地块围墙,达到出让地块净地出让标准后交地;
  6.及时掌握并督促受让人开工建设,配合国土部门对涉嫌闲置土地依法查处。
  (三)区政府指定做地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指定区块内征地、拆迁资金的筹措;
  2.按照区政府每年下达的经营性用地做地任务书,负责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交地,明确出让地块地上、地下管网设施是否保留,搞好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筑好地块围墙,达到出让地块净地出让标准后交地;
  3.会同所在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办理指定区块内项目用地审批材料的组织和呈报。
  (四)国土余杭分局工作职责
  1.拟定经营性用地做地和出让计划,调控全区经营性用地总量;
  2.负责经营性出让土地的用地报批;
  3.做好重大经营性项目的招商工作和协调征地拆迁遇到的难题;
  4.配合区委宣传部、区建设局做好出让地块宣传、策划工作;
  5.根据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和条件,委托评估地价,并集体决策确定起始价,拟定出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6.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工作;
  7.根据出让合同约定,会同财政局、建设局做好土地出让金及时收缴工作;
  8.组织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及时督促受让业主按约定时间动工、竣工,负责对闲置土地的查处及项目竣工后的复核验收、复核验收不合格项目的违约责任追究。
  (五)区建设局工作职责
  1.做好区域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区块的详细性控规,适时提出优先开发区块;
  2.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地块,及时提出规划用途、容积率和住房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
  3.根据出让计划,做好项目推出前的招商推介、宣传策划工作;
  4.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出具项目区块所在区域的短期、近期、中长期城市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6.在出具规划条件前,需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的,征求并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初步意见;
  7.协助国土、财政部门对已出让地块的出让金收缴工作,对未缴清出让金地块按合同约定进行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的控制;
  8.及时办理已出让地块施工许可手续,督促受让业主按合同约定动工和竣工;
  9.负责项目竣工后规划条件的复核验收。
  (六)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1.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
  2.负责土地出让金分配、支出管理,按出让金收缴进度拨付国有土地收益分成和做地成本;
  3.协助各做地主体单位做好融资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用地储备
  1.存量土地收购储备(如旧城改造项目)
由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征求建设部门的规划同意意见后,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  中明确拟出让地块位置、用地面积、规划用途和收购储备的可行性。
  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涉及地块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提出申请的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
  2.其他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收购储备
  对调整区块,由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经营性用地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筛选,在征求建设部门规划意见及环保部门意见后,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明确拟调整区块位置、用地面积、原土地用途及调整后规划用途和收购储备的可行性。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并由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调整土地的收回工作。
  3.新增用地征收储备
  建设部门根据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的申请和经营性用地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市场需求情况,于每年12月向国土部门提供下一年度新增用地规划分布、数量和用途计划。国土部门(储备中心)根据建设部门的意见和拟新增土地储备收购实施的可行性对项目进行筛选,报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发文下达农转用指标。对落实指标的拟出让经营性用地地块,向所在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下达征地拆迁任务书,限定征地拆迁的时间表,并要求在收到指标安排通知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农转用材料上报至国土部门。
  (二)经营性用地做地
  1.做地主体和资金。做地工作可由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实施,也可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实施。做地资金由承担做地单位自行筹措。区财政、土地储备中心要在做地单位融资过程中给予支持和帮助。
  实施做地的经营性地块,其土地出让总价的50%作为镇乡(街道)土地开发补偿费和分配收益(区政府已明确收益分配政策的地块和区域除外),由财政部门根据缴库情况统一拨付。政府指定单位实施做地的经营性地块,其土地出让总价的35%为土地开发补偿费(区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由财政部门根据缴库情况统一拨付。
  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为做地主体的地块,具体征迁工作委托地块所在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实施,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完成做地后,按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成本上报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核定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储备中心核拨。
  2.做地标准。做地的交净地标准为地块红线范围内(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河道用地)无建筑物和构筑物,场地自然平整;四至围墙构筑完毕;地上和地下管线及树木绿化按规划要求处置完毕。完成做地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对做地质量进行确认。
  储备地块出让前的日常安全、卫生等管理由所在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全面负责落实,出让交地后由受让业主自行负责。
  3.考核。按区政府批准的年度做地任务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的,对镇乡(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奖励。具体奖惩标准按区政府每年下达的做地目标任务考核办法执行。
  在做地的同时,做地单位应及时向国土部门提供做地书面材料。属存量国有土地的,提供收购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表、权属证明原件(土地证或用地批复)、拆迁意向书、做地单位交地承诺书、用地红线图(含图纸光盘及坐标界址点)、四至界址表等;属新增用地的,提供征地二次公告、征地补偿协议、拆迁意向书、参保证明、已付到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发票复印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清册、村证明、做地单位交地承诺书、用地红线图(含图纸光盘及坐标界址点)、四至界址表等。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
  1.出让计划
  每年十二月,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库中地块成熟度和实施可行性,对项目进行筛选,拟定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经联席会议讨论,报区政府批准。
计划外零星地块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作为出让计划的补充。在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提出调整计划,经联席会议讨论,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计划公布
  国土部门根据出让计划及地块成熟程度,以出让预公告方式分期将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相关信息通过网上(中国土地市场网、余杭区人民政府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国土余杭分局网站)及报纸(浙江日报)向社会公布。
  3.出让条件
  出让计划批准后(其中对新增储备土地农转用指标一经下达),由建设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在两个月内编制地块的规划条件,提供给国土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有前置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意见,首先报经涉及内容的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区监察部门审查后,提交区联席会议讨论,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出让前置条件。
  4.宣传策划
  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建设部门、国土部门配合对计划出让经营性用地积极组织广泛营销和宣传,确保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成功成交和最大效益。
  5.出让价格
  国土部门根据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中介资质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地价进行土地估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行情和政府产业政策,由国土部门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6.编制方案
  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在接到农转用批准后,在下达征地拆迁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并达到净地交地标准。由国土部门编制具体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地块所在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即时提供必备资料。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户型比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起始价、交地时间、交地方式、交地责任、动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方案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75亩以上的,按审批权限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7.公开出让
  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发布方式采取报纸(浙江日报)、网上(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区人民政府和国土余杭分局网站)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持相应文件向国土部门提出竞买申请,竞买申请经国土部门确认后,申请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参与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竞买。
  8.底价设定
  公开出让地块的底价,根据起始价、公告出让情况和土地市场行情由国土部门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9.成交手续
  土地成交后,由国土部门签发《成交确认书》。受让人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简称《出让合同》),受让人持《出让合同》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让人根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在付清土地出让金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必备材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复及土地证。
  10.交地手续
  受让人根据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国土部门(储备中心)、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交地责任人和受让方在现场办理三方交地手续。对不能按时交地发生违约赔偿,由做地责任单位按每延期一日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
  (四)经营性用地批后监管
  1.土地出让金催缴
  国土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由国土部门负责催缴土地出让金。如有发现拖欠出让金的,由国土部门牵头,财政、建设部门配合,联合组成清欠小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受让人及时缴纳,并依照合同约定征收滞纳金。
  2.动工情况监管
  国土部门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对受让地块的动工时间进行监管,实行挂牌施工;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及时掌握并积极督促受让人及时开工建设。
在合同约定动工时间前一个月,国土部门应向受让人发出动工督促通知书;对未按时动工的,国土部门应配合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受让人及时开工建设。
  3.闲置土地查处
  国土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查处力度。
  对涉嫌闲置满一年的,提前30日,向受让人发出书面告知函;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时间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发出涉嫌闲置书面查处通知书,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明确必须动工、竣工期限,同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对涉嫌闲置满二年的,应立案查处,属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已出让地块按时动工的交地和各项审批工作,积极配合国土部门依法对涉嫌闲置土地进行查处,对涉及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经营性用地闲置二宗以上或100亩以上的,暂停办理该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新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和招拍挂出让手续。


主题词:国土资源 经营性用地 出让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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