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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府法审告[2008]8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102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105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临政发〔2008〕105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全过程”、“必审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列》、《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凡本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地税)、行政审批中心、建设、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电力、金融、国资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五条 临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在市审计局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行使职权,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对需处理处罚事项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和标底;
(二)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三)审查工程结算;
(四)审计工程总概算或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
(五)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六)审查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符合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制定。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九条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地反映工程造价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内容与市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有无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审查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是否全面、正确,有无遗漏;取费标准等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
(三)审查与施工图预算有关联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期中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单项工程超过合同价规定额度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需报审计中心审核确认,事后送审的不予确认,但发生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况;
(三)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概算或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表,并及时告知市审计机关安排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概算或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三)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六)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七)竣工决算情况;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概算(预算)执行审计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施工图预算、标底的审核,由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前,将预算标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送达审计中心,审计中心在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未出具审核意见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对需审核的工程变更事项,建设单位一般应在工程变更实施3日前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中心。审计中心应在收到告知事项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重大变更项目可延长到10日。对需审核的现场签证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知审计中心进行现场审核,提供相关资料,审计中心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市审计机关对概算或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一般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3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市审计机关在60日内审定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含审计告知函)、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和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依据。
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经审计确认。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重点工程实行跟踪审计。
市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的审计报告须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抽审,并以抽审结论为准,建设单位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一年内预留应付工程款的10%余款。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管理权限由乡镇街道的内审机构和市农经审计总站负责组织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的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责。
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现场取证,及提供相应的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国土、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核检查的,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有关国家财经法规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采购以及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操作规定,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217号)文件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发布的《临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临政发〔2003〕126号)同时停止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审计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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