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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府法审告[2008]8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102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105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临政发〔2008〕102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临安市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政府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指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专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二章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资金保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一)资金保障情况。分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拉动社会资金情况、资金支出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是否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的现象。
(三)经济效益情况。分析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及效率,反映项目完成后对本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
(四)生态效益情况。分析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生态和环保政策。
(五)社会效益情况。分析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果,反映项目完成后对本市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主要从社会贡献、环境贡献、人民群众满意度、促进临安市可持续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六)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专项资金对应项目的管理是否制度健全,制度的执行是否到位,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科学并按计划完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依据:《审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临安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被延伸审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障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如实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资料、会议记录、银行帐户、业务资料档案以及其他相关的审计资料(包括电子资料),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机关有替被审计单位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及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收支单独核算和报帐。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可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决定书、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不服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应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审计机关有权给予通报处理;对涉及体制等问题确实不能及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方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由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通过先试点后铺开的方法对全市专项资金逐步实现绩效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给予评价,并逐步建立适应不同项目类别和资金管理要求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审计机关向社会聘请有关方面技术专家成立绩效审计咨询团,参与绩效审计或对审计事项给予绩效评级。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 建立资金运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监督。市财政局应按审计机关的相关要求提供每季度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进度确定跟踪审计的对象。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收支情况表”;如有另外特殊需要应按审计要求及时报送。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定期通报情况,协查移送处理事项,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绩效审计咨询团参与实地考察和评议,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确定绩效评价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经费列入当年审计部门的预算。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是对审计对象一定时期内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后形成的综合结论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对象的专项资金绩效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呈报市人大、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第八章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以及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结果或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情况应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财政部门结合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审计机关列席市政府有关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将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列入相关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做出处理,并可建议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等行为的审计人员,应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内部的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资金 审计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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