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拱政办发[2008]26号
拱墅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转发区科技局关于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08]26号)和《关于印发拱墅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拱政办发[2008]34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拱政办发〔2008〕26号
转发区科技局关于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科技局拟订的《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拱墅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做大做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群,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科技厅和杭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区实际情况,确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可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区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区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区登记注册1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且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明确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且班子中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4%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25%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15%以上)。
(六)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由拱墅区科技局负责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区科技局负责聘请有关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出具认定意见。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敲章,区科技局最终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三)申请认定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内容)。
3.企业上月财务会计报表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的鉴定(验收、评审、登记)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5份、其它材料一式2份统一报送到区科技局。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将申报材料交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区科技局;然后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四)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每年定期进行评定,区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提出辅导意见;对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考核管理
(一)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区科技局负责对经认定的区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区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9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所在地的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后,报区科技局。
(三)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应报请区科技局重新认定;如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区科技局。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鼓励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积极培育、扶持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要加强对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该项内容纳入镇、街道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鼓励措施
(一)加大对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区财政科技资金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对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
(二)区高新技术企业在达到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时,给予优先推荐申报。
(三)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管理、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通过建立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和短信服务平台,分类、实时通报科技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评估,科技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等信息,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提供便捷贴身服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拱墅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前发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科技 资质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市级延伸机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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