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农畜〔2007〕120号

杭府法备告[2008]6号


下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下政办发[2008]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下政办发〔2008〕1号


关于深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就业促进法》,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完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在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明确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待遇和出资渠道
  1、工资标准
  社区保安、保绿和助老助残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
  低工资标准110%的额度计算;社区保洁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的额度计算。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工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50%,社区补贴300元,其余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社区助老助残岗位工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50%,街道补贴100元,社区补贴100元,其余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杭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街道、社区的补贴标准原则不变,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2、社会保险等补贴的执行标准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法定节假日加班补贴及其它补贴按杭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执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其他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由市、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各承担5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3、设立社区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奖
  建立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社区保安、保绿和助老助残岗位的考核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保洁岗位的考核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具体考核细则另定)
  二、增设面向边缘困难群体的区级社区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区级社区公益性岗位)
  1、区级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上岗条件
就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男48周岁至50周岁,女38周岁至40周岁的生活困难人员;
 ⑵男40周岁至50周岁,女30周岁至40周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⑶男40周岁至50周岁,女30周岁至40周岁的归正人员。
  2、区级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出资渠道
  就业人员的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补贴及其他补贴按杭州市公益性岗位工资及其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岗位工资补贴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50%,街道承担50%,其他部分补贴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3、区级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申报程序
  增设200个区级社区公益性岗位。区级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计划安排。需要安置边缘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由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填报《下城区新增边缘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三、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本区户籍并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享受杭州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同时再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区社会保险费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仍在规定期限内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四、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吸纳就业
  1、税务登记及社会保险缴纳在下城区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税务登记在下城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除市、区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户籍并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3、申请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前提条件:用工单位须与被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后按规定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鉴证、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及以上,且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10%。
  五、鼓励开展职业介绍
  1、对非营利性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区户籍并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或《失业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每人60元,持《失业证》人员每人30元。
  3、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和程序: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成功费须由用人单位为求职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个月后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职业介绍推荐信回执、《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或《失业证》复印件、招工录用备案名册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职业介绍机构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并填写《下城区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名册》,汇集所需资料审核后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上报并审核。
  六、鼓励开办创业园区
  鼓励街道及部门开办创业园区。按照创业园区的场地面积、企业发展规模、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人数,每年给予5万元至25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奖励细则另定)
  七、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1、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适应性培训、一次创业培训,并在同一个失业期内,每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免费培训的标准为每人(次)500元至3000元。
  2、本区户籍未就业的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一次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1500元。
  3、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各类用人单位中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每人(次)按最高限额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参加培训人员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性一个工种技能的培训。
  八、开展“充分就业街道”创建工作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再就业,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在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基础上,全区开展“充分就业街道”的创建工作,并实施评估考核奖励制度,评估考核每年组织一次,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被评为“充分就业街道”的单位,由区政府授予下城区年度“充分就业街道”匾牌,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具体评估考核细则另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公布前执行的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或在执行中与杭州市新出台政策有抵触的,以杭州市的政策为准。
  本《规定》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再就业 规定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四套班子领导。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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