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备告[2007]16号

杭府法备告[2007]16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7]21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临政发〔2007〕212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配租、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本市符合低收入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提供以下三种类型的住房保障:
  (一)租金补贴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公房租金减免,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公房租金核减。
  对本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分两个档次,执行不同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原则上配租给低保、特困家庭中的烈属、孤老、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日常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总工会、财政、民政、审计、发改(物价)、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拨付的年度预算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归集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助资金;
  (七)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建设、筹集、维修及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由市房改办负责筹集,主要包括:
  (一)通过置换筹集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造、收购的专项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通过市场渠道承租的住房;
  (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配租标准:
  (一)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按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含现房产使用面积)配租,其中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标准配租,家庭人口3人(含)以上按实际人口配租。
  (二)申请家庭的实际应配租使用面积等于标准配租使用面积与该户家庭现房产使用面积的差额。
  (三)申请家庭人口减少,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规定相应减少。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标准:
  (一)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标准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改办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对实物配租的家庭,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配租标准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缴纳。
  第十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逐步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覆盖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由市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其中,困难(特困)职工家庭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
  (三)现有房产条件
  1、申请家庭房产使用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或人均现有房产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2、申请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不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房产面积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房产(包括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房改房、二手房和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商品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拆迁尚未安置,或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住房,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核定现有房产使用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其在农村批地建房中所占的份额面积;
  (五)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其它房产。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配租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或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证明。如承租住房,应提供住房租赁协议;
  2、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证明或市总工会出具的困难(特困)职工家庭证明。
  (二)受理登记
  1、各乡(镇)、街道、部门在资格初审后,将申请人相关资料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2、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审定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市房改办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廉租住房申请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3、市房改办对经市廉租住房申请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4、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市房改办予以发放《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证》、《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资格证》或《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家庭凭《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证》,与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廉租住房承租租金。
  租金补贴配租家庭凭申请人身份证、《临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资格证》、房屋租赁合同到市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金补贴配租自《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生效之日起计发。租金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租金补贴配租家庭领取《临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资格证》后,在6个月内不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的,视作自行放弃。
  租金核减家庭领取《临安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资格证》后,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配租标准向公房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市房改办每年将公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结算给公房产权单位。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房屋的管理。
  (一)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
  (二)实物配租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由市房改办按照租金补贴配租方式进行配租。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配租期为一年。市房改办每年定期会同市总工会、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的配租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配租住房、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停止公房租金减免。对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在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归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在三个月规定时间内腾空归还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市房改办同意,可再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届满仍未腾空归还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并可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改办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配租资格的;
  (二)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四)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34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济科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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