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7]37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杭西管[2007]372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西管〔2007〕372号
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区(局)各管理处、行政执法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区(局)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法制 行政罚款 规则 通知
抄送:本区风景局、规建局、绿化处、文物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印发
文印:边虹 校对:余元亭 共印25份
附件:《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