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备告[2007]12号
余杭区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余杭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07]118号)和《关于印发〈余杭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07]19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7〕198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余杭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办法,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快速发展,根据省、市、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的、经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水利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项目;
(二)交通项目,投资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项目;
(三)城建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项目;
(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及通讯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项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以及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林水、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立足规范,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制订前期工作计划及相关规章,并做到责任落实。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必须强化设计方案和专家咨询论证,科学决策。同时要加快征地、拆迁及政策处理工作的进度,为项目动工创造良好条件。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内容的,报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八条 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负责制、廉政责任制。
项目法人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管理、生产经营实行全过程负责。
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须由区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参与监督。
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供电、供水等相关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工程合同应当明确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和合同价款等内容,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证的要求。
质量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市、区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廉政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按余杭区有关规定签订《廉政责任合同》。
对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工程主体结构(如大坝、大堤、大桥等),业主组织有关部门实行初步设计复核制度和施工图会审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法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当事人或相关负责人的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九条 区重大基础项目进场施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准;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项目用地已经批准;
(五)项目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确定;
(六)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
(七)拆迁和“三通一平”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八)已经按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月度统计及分析和情况专报,并按月向区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向区监察局(效能办)、区发改局(重点办)、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加快推进市域网络化大都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项目月度形象进度及存在问题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效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工程进度和安全及廉政建设等方面。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领导联系制,区领导定期组织召开项目推进协调会,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进程中存在疑难问题,帮助项目加快推进。
第十三条 区政府优先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区电力、交通、电信、供水、燃气、铁路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的需要,强化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加快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提供简便、快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在安排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时,应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资金需求给予拨付。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定期召开项目推进协调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应按项目建设计划,及时、负责地做好项目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政策处理等相关工作,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 验收、稽察
第十九条 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验收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验收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立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或由综合管理部门确定为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省、市稽察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监督工作。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区政府年初下发的目任务书与区重点项目统一考核,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为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考核奖:
(一)工程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及工程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以权谋私、严重失职、渎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低劣、工程拖延、严重超概算和损失浪费的、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基础设施 办法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