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备告[2007]4号
桐庐县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07]55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桐庐县人民政府文件
桐政发〔2007〕55号
关于印发《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制、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报批、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经贸、国土、建设、环境保护、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列入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
(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四)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审批初步设计;
(六)组织竣工决算和验收;
(七)开展绩效评价。
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提出项目建议书,并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主要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审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将审查意见报政府同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前,财政部门应当提出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内容提出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或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概算如超过投资估算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和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平衡,主要从政府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进行初审,提出下一年度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和政府投资总额、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年度政府投资额、资金来源;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县相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或缓建在建项目的,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并实行独立核算,按月编制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等财务月报表,于次月10日报送县财政部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累计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累计超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和审计后,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初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价结论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及时做好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或批复;财务决算备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的规定订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县委常委、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副县长。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