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7]4号
杭州市房管局:
你局上报的《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修改〈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杭房局[2006]295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监 察 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文 件
杭房局 〔2006〕 295 号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修改《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户名行为,我们对《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请遵照执行。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配偶或(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