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7]3号

杭府法审告[2007]3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市场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杭土资[2007]17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土资〔2007〕17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市场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市场化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单位公开推荐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市场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日常土地测绘业务的市场化运作,进一步规范日常土地测绘行为,提高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维护用地单位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日常土地测绘是指与土地管理业务有关的具体项目的土地专业测绘。
  第二条 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范围内的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测绘单位以独立法人参与日常土地测绘市场竞争,在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内承揽日常土地测绘业务、组织测绘生产,并对所出具的测绘成果负全部责任。
  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应适时推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条 测绘单位在日常土地测绘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测绘成果在制作、应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日常土地测绘业务由用地单位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委托,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日常土地测绘业务。
  为方便用地单位选择测绘单位委托日常土地测绘业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将符合公开推荐条件的测绘单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开推荐办法见附件)。
  第五条 为便于测绘单位更好地完成所承揽的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和土地管理业务部门安排后续工作,测绘单位应持测绘资质证明、测绘原始资料、委托协议书等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相关工作衔接(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其他项目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联系办理电子数据下载、地籍号领取、档案查询、成果核查、数据入库等工作。
  第六条 测绘单位根据用地单位的委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项目测绘工作,并经测绘单位质检部门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的署名用测绘单位法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或测绘资料成果专用章。
  第七条 测绘成果经本单位质检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须将以下资料送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接收:
  (一) 全部原始资料;
  (二) 调查结果;
  (三) 测绘成果册;
  (四) 检查验收资料;
  (五) 存档成果;
  (六) 成果电子数据。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其他项目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接收;电子数据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接收。
  第八条 接收部门应按《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要求接收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对符合《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试行)》和土地管理业务需要的测绘成果加盖“接收专用章”确认;电子数据符合要求后测绘成果加盖“入库专用章”。经加盖指定“接收专用章”和“入库专用章”的测绘成果方可用于土地管理业务的办理。
  第九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测绘成果,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对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接收部门在测绘成果接收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定期向社会发布测绘质量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市场化有关规定(试行)》(杭土资迁[20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单位公开推荐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用地单位选择测绘单位委托日常土地测绘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推荐日常土地测绘单位,供用地单位选择。
  第三条 公开推荐以测绘单位自愿为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测绘单位均可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推荐:
  (一)从事本市地籍系列日常土地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须持有载明可从事地籍测绘专业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本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业务的测绘单位须持有载明可从事工程测量专业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登记住所在杭州市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测绘单位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单位登记表》;
  (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登记时需查验原件);
  (三)《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登记时需查验原件);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年检证书复印件;
  (六)从事土地专业相关测绘的业绩简介及履约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单位简介材料,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所有制性质、主管部门、技术人员情况、仪器设备、主要业绩和荣誉、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非法人代表申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股份责任制公司申请须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登记材料审查合格的测绘单位列入公开推荐名单。测绘单位申请登记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定期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验审,验审合格的测绘单位继续向社会公开推荐,但本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暂停推荐期限未满或取消推荐的除外。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按照《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严把成果质量关,测绘成果应满足日常土地测绘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负全部责任,所承揽的日常土地测绘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八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成立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对暂停或取消公开推荐等重大事项的处理决定进行集体审议。处理决定一经作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应书面告知相关测绘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公开推荐;情节严重的,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测绘成果质量存在《质量评定标准》所规定 “轻缺陷”之一,3个月内累计出现2个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3个月内累计出现4个项目的,暂停公开推荐3个月。
  (二)测绘成果质量存在《质量评定标准》所规定 “重缺陷”之一,第一次出现的,暂停公开推荐6个月;第二次出现的,暂停公开推荐12个月。
  (三)测绘成果质量存在《质量评定标准》所规定 “严重缺陷”之一,第一次出现的,暂停公开推荐12个月;第二次出现的,暂停公开推荐3年。
  (四)公开推荐申请登记材料发生重大变更后未在2个月内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材料的,暂停公开推荐12个月。
  (五)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日常土地测绘业务的,一经查实,暂停公开推荐5年。
  (六)凡伪造登记材料申请公开推荐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开推荐。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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