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6]65号

杭府法审告[2006]65号


杭州市公安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公保[2006]36号、杭卫发[2006]34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场超市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公保[2006]37号、杭贸办[2006]227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单位内部重要部位治安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杭公保[2006]3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公保[2006]36号
杭卫发[2006]34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商场超市:
  《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医疗单位。
  第三条 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应在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医疗单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下列部位为重要防护对象,应采取相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自动扶梯口、各楼层电梯口)汽车(停车)库、门(候)诊大厅、急诊(抢救)大厅、输液大厅、检(化)验室(中心)、血库;
  (二)医患纠纷调解室;
  (三)监控中心;
  (四)收费(挂号)处、财务室;
  (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病理档案室、文件资料室、标本室、行政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
  (六)药库(房)、危险品库房;
  (七)其他应列入重点防护的部位。
  上述第(一)至(五)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第(二)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加装实时录音设备;第(三)、(四)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第(四)项至第(六)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两款要求外,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第五条 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至少应保留15天以上。
  监控中心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实施,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文保 医疗单位 技防 规定 通知
抄报:市政府,省公安厅,市综治委。
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 2006年12月5日印发


杭公保[2006]37号
杭贸办[2006]227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场超市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商场超市:
  《杭州市商场超市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贸易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商场超市安全技术防范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推进商场、超市安全技术防范规范化建设,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商场、超市。
  第三条 商场、超市重要部位应在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商场、超市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下列部位为重要防护对象,应采取相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自动扶梯口、各楼层电梯口)、汽车(停车)库、存包处;
  (二)计算机中心(信息机房);
  (三)财务室(结算中心)、金库、贵重物品库、柜台(含散装食品柜台);
  (四)收银台、监控中心;
  (五)其他应列入重点防护的部位。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防护对象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第(二)项、第(三)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第(三)项、第(四)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两款要求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第五条 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至少应保留15天以上。
  监控中心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贸易局负责监督实施。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文保 商场超市 技术防范 规定 通知
抄报:市政府,省公安厅市综治委
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 2006年12月5日印发


杭公保[2006]38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单位内部重要部位治安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商场超市:
  《杭州市单位内部重要部位治安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公安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单位内部重要部位治安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群众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重要部位是对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生活起关键作用的重要场所。
  重要部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确定;单位应当将重要部位填表登记,列入本单位保卫工作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单位的下列部位应作为重要部位:
  (一)存放、生产、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管制刀具和病菌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二)存放涉及秘密内容的文件、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库、室、馆;
  (三)收取、存放现金、有价票证的场所、部位;
  (四)生产、存放、经营金、银、珠宝和重要物品的库(房)、场所;
  (五)生产、使用、存放稀有有色金属的场所;
  (六)对生产、办公、经营、科研、教学起较大作用的重要工作室、计算机中心机房、建筑机电设备监控中心、电教室、监控中心、调度室、动力、通讯等部门、部位;
  (七)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自动扶梯口、各楼层电梯口)、
  内部礼堂、在用地下空间、汽车(停车)库;
  (八)其他应列入重点防护的部位。
  第五条 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制度。
  第六条 重要部位应当落实人员防范、物理防范、技术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人员防范具体要求:
  1、重要部位应确定安全防范责任人,按照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实行重点值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单位领导、保卫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巡逻值守人员负责定时对重要部位进行巡逻值守,并作好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
  3、单位应根据占地面积和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必要的巡逻力量,每班次最低不得少于2人。
  4、巡逻值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2)无刑事犯罪记录;
  (3)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装备器材。
  (二)物理防范具体要求:
  1、重要部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结构坚固。
  2、重要部位的屋门,应使用经有关部门检测达到安全防范标准的产品,门框预埋件不少于6点并与房屋主体结构紧密锚固。
  3、重要部位的窗户、柜台、展柜,框架的防护设施应达到国家、行业或专门机构认定的标准。
  4、重要部位使用的保险柜,应达到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保险柜应当固定,做到非使用期间锁柜乱号,钥匙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
  5、单位财会部门的保险柜内过夜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目;非财会部门的保险柜内不得过夜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技术防范具体要求:
  1、重要部位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的,应设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未设监控中心的,应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确保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2、重要部位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遇有案件和突发事件时能保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3、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应注重质量、安全、实用的原则,所用安全技防产品应达到相关标准。
  安全防范技术工程应符合《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另有规定的,或者已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的,可执行行业规定。
  第八条 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单位和主责人员违反本规范的,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规范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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