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6]64号

杭府法审告[2006]64号


市教育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明确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杭教成[2006]23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
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教成〔2006〕23号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明确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

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高新(滨江)区教育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明确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民办学校 审批管理 职权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8日印发
校对:葛良画 打印:陆振宇

  明确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

  根据《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市教育局与六城区教育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管理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六城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和终止,由学校所在区教育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
  (二)审批要求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审批程序:由拟举办者向有关区教育局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有关区教育局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设立条件的,按职权审批、明确主管单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许可公示
  有关区教育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网站上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
  二、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管理
  杭州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区教育局(社发局)负责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年检年审和统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等工作。
  三、其它
  (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按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二)经区教育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要求举办成人高中(含职高、中专)学历教育及全日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项目的,报杭州市教育局审批,日常管理由区教育局(社发局)负责。
  (三)目前由杭州市教育局管理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我局将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具体办法与有关区协商后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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