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6]63号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地方财力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基[2006]116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财基〔2006〕1168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地方财力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
《杭州市本级地方财力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本级地方财力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8日印发
杭州市本级地方财力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地方财力及其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基本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本级地方财力专项建设资金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发改委与财政局安排投资计划的预算内、外基本建设资金。所投资的范围为市本级农林水、文教卫体、公检法司、行政机关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预算管理原则。地方财力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范围,并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
专款专用原则。地方财力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效益原则。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的筹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资金的投向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项目成本,逐步建立起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合理安排和使用地方财力专项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 制定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三) 参与地方财力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审核、下达地方财力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四) 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地方财力专项资金;
(五) 审批地方财力专项资金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 参与审查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
(七) 监督检查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 及时汇总、编报部门年度地方财力专项资金安排投资项目计划(预算)、财务决算,收集、汇总、报送建设项目的投资绩效分析报告和地方财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三) 参与审核所属单位地方财力专项资金项目的工程概算,对所属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四) 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部门)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五) 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地方财力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 建立、健全地方财力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 及时申拨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 及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节约、有效使用地方财力专项资金;
(五) 申报年度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年度地方财力建设资金财务决算,收集并上报地方财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绩效分析报告;
(六) 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时上报竣工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地方财力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地方财力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条 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按照规定要求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一)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拨款专用账户,对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调度和拨付。
(二) 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在同一银行账户上核算和管理。
(三) 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筹资部分(包括部门预算安排和自筹资金部分)应逐步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申拨管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本级地方财力专项资金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项目编列。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编制下一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并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不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于当年10月份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都要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并结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在汇总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当年支出预算基础上,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市本级地方财力及其他资金安排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计划(预算)。
第十四条 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预算)时,按原计划(预算)报批程序,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调整计划(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 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与地方财力专项资金安排投资项目计划(预算)确定的数额与用途一致,并依照“按项目计划、按资金预算、按基建程序、按工程进度、按审价结果”的原则办理。
(一)列入地方财力专项资金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具体按《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杭财基[200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拨付办法尚未制定前,仍参照《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三)地方财力专项资金项目中的国债资金管理(含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按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文件执行。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按《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财基[2004]380号)执行。
(五)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装修档次及标准调整、规模变动和设备购置变化等引起投资造价超过原核定概(预)算金额5%以上的,需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予拨款。
第十六条 在年度地方财力专项资金安排投资项目计划(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可由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安排预拨工程款。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如发现有违规行为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二)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 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 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市发改委批复的。
(五)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六) 不按时进行工程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八)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建设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会计部门有权拒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 与建设内容无关的费用;
(三)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 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 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八条 基本预备费的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审核后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项目概(预)算所列的金额之内。
第十九条 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工程结算的上报,建设单位按杭财基[2006]字174号《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上报,按杭财基[2004]412号《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 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 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三) 建设资金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 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地方财力专项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地方财力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对地方财力专项资金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