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6]61号

杭府法审告[2006]61号


杭州市民政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经费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06]243号、杭财社[2006]1000号)和《杭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民发[2006]28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杭民发[2006]243号
杭财社[2006]1000号

  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经费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关于加强社区经费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民政局、财政局。


二 ○ ○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主题词:民政 社区建设 经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印发

  关于加强社区经费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经费管理,管好、用好社区建设的各项资金,保障社区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经费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原则
  社区经费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各级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街道(乡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社区经费管理工作,并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原则。
  二、规范收支范围
  本意见所指社区经费是指为保障社区工作正常运行和发展而筹集的各项资金。
  (一)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市、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拨的各项经费;
  2、上级核拨收入,即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给予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非正规组织就业岗位补贴);
  3、社区专项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市、区级部门补助的设施建设、维修、服务、活动等专项工作经费,拨付社区“费随事转”的各项经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和其他专项工作经费、活动经费等;
  4、各项捐赠收入,主要包括: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基金的补助经费,驻社区单位和结对共建单位赞助社区的经费,个人赞助的经费等;
  5、奖励经费,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对于社区工作先进的表彰奖励经费等;
  6、其他收入,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收入(社区使用的固定资产变价、租赁等收益)等。
  (二)社区经费的支出范围。
  1、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社区工作人员与公益性岗位及社区其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奖金等。
  2、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服务、活动等经费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社区设施建设项目支出,一般设备购置和维修支出等。
  4、工会经费支出。
  5、社会保险费支出。主要包括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
  6、其他支出。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财务管理。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钱账分离、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社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本社区内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人员。
  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届中以及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离任时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二)规范帐户管理。社区应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由各街道(乡镇)的“社区帐务中心”代为管理,实行“居帐街管”;社区设立出纳,负责办理社区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其它相关工作,按时报帐,并建立备查帐户。社区应设立现金日记帐、财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街道(乡镇)“社区帐务中心”应设立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代管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
  (三)实行预算管理。社区要根据社区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重点应用于社区管理服务和居民群众活动等方面,倡导勤俭节约,注重提高使用效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应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和街道(乡镇)下达的经费计划编制,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年终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社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须报街道(乡镇)备案。
  (四)建立报表制度。各社区账户中心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社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并报街道(乡镇)办事处。
  四、完善监督管理
  (一)规范使用程序。
  1、申请。由社区居委会下属专项委员会根据年度预算或临时动议,提出社区经费申请。
  2、审批。社区经费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负责审批,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未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支出,须经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3、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以支票方式支付;固定资产购置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
  4、报销。各类报销单据应符合财务规定要求,报销时须写明用途,并有三人签字(即: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严禁先支后批,禁止白条报销。
  (二)实行财务监督。
  社区要在街道(乡镇)指导下,建立健全社区财务监督小组,监督社区经费的使用。社区经费帐目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需经过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并存档备查。
  社区经费使用应接受市、区两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实行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的所得收入,应收缴或退还相关单位。对弄虚作假、隐瞒收支实际情况等违反财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乡镇)或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的所有社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意见。
本意见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自2007年1月15日起施行。

 


杭民发〔2006〕286号


杭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救助 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镇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随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在贯彻落实《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杭政办[2004]23 号,以下简称《办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操作层面上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市有关部门两次召开了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并形成了《杭州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纪要》。根据《办法》精神,结合两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相关内容,现就市区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医疗救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除《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1、凡参加省级或其他市、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
2、仍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转非家庭成员。
二、区级指定医院
区级指定医院为:上城区中医院、下城区人民医院、江干区笕桥医院、拱墅区中医院、西湖区妇幼保健院、滨江区西兴卫生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医院。
在区级指定医院就诊不享受“十四免十减半六优惠”政策。
三、医疗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要求医疗救助的申请不予受理:
1、非《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2、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有效凭证的;
3、擅自到非城镇困难家庭成员定点、指定医院就诊,或者事先未经定点医院同意,直接去其他医院就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4、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
5、医疗费收据遗失、毁损等原因不能提供原始发票的费用;
6、因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赌博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7、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
四、提前救助及救助受理截止时间
1、当年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 1 万元或当年已死亡人员可提前予以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按经医保机构核定的应救助额的 80% 预付,次年结清。
在办理死亡人员医疗救助时,其家庭年度收入的计算方式为:家庭年度总收入=死亡人员月收入×生存月+家庭其他成员月收入×12个月。
2、医疗救助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2月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救助的,凭特殊原因证明材料,可在当年补办医疗救助申请手续。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成员,除申请时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还在封锁期的参保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外,其他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其全年医疗费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纳入医疗救助基数。
2、对上年度未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但在本年度医疗救助受理截止时间内已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成员,其上年度医疗救助待遇按持证人员对待,持证前符合要求的医疗费用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予以救助;对在本年度医疗救助受理截止日后批准享受的新持证困难家庭成员,其医疗救助期限为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
3、跨年度住院病人申请医疗救助时,其在本年度医疗救助受理截止日前出院的医药费计入上年度医药费总和。
4、申请医疗救助的医疗收费凭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已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销并作为报销凭证的,该医疗费收据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必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说明已报销的金额并附相关的财务凭证复印件。
5、目前仍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并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农转非家庭成员,其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金额,视作其他单位或部门给予的补助;若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机构出具的补助证明及医药费复印件可以继续给予医疗救助。
六、此《通知》自2007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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