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6]54号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电能计量授权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质计[2006]291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质计[2006]291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电能计量授权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电力局计量中心,杭州市质检院:
《杭州市电能计量授权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电能计量授权监督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授权后的监督管理,确保电能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提高检定工作质量,依据《计量法》、《行政许可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质联发[2005]23)、《关于电能计量授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质量发[2006]253)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不含建德市、淳安县)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及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检定工作的监管原则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对杭州地区授权范围内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萧山供电局计量中心计量授权工作由萧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实施,授权后监管工作由杭州市局统一实施),被授权开展杭州市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简称被授权机构,下同)按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要求做好电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杭州市质检院依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监督任务,承担电能计量器具的监督性技术检定、技术比对等工作。被授权机构和杭州市质检院配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做好电能计量投诉或计量纠纷的处理工作。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杭州市电力局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我市电能计量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2007年1月1日后,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授权的机构,不得承担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四、检定工作的管理要求
1、被授权单位应加强对计量标准、检测设备和人员的管理。
(1)电能计量标准装置必须依法进行量值溯源,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处于合法状态。
(2)用于现场校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检定、校准、比对等方式依法受控。
(3)从事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人员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强制检定工作。
2、被授权机构本着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按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依法做好电能计量器具的首检和周检工作。所有应当首检的电能计量器具必须如数检定,不得漏检或以厂家的出厂检定代替首检;周检的电能计量器具会同供电部门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的规定做好抽检和到期轮换工作。
3、被授权机构应按强制检定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检定工作。
(1)备案。电力部门按批将其送检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器具登记造册,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表格格式可由电力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定,但应至少包括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测量范围、等级,生产单位等基本信息)。
(2)指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被授权机构等技术机构作为杭州地区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承检机构。
(3)受理。承检机构对递交的《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见附件)签署意见,加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的受理章。
(4)承检机构按相关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的,加施封印和出具计量检定证书,并在计量器具上加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的强制检定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出具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
4、被授权机构应做好强制检定统计工作,每月30日前将当月受检电能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备案,有关数据归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数据库。
5、被授权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自律机制,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确保电能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质量,并配合供电部门做好电能计量器具的选型、配送、安装、维护工作。
6、被授权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和体系运行的需要开展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并进一步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五、检定工作的监管方式
对被授权机构授权后的监管采取法制性检查、监督复查、计量器具的监督性技术检定、复核检定、能力验证和技术比对等多种方式进行。
1、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对被授权机构的法制性检查,包括:电能计量器具的依法检定情况(首检和周检)和检定印、证及状态标识管理、使用情况,电能计量标准装置的合法性,从事检定工作人员的合法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2、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对被授权机构的监督复查,首次授权的,将在一年内进行第一次监督复查。以后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体系运行有效性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监督复查的频次、复查的范围和深度的依据之一。
3、实施监督性技术检定。按浙江省质量技术省局《关于实施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浙质量发[2002]94号)和《关于电能计量授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质量发[2006]253号)规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已检电能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性技术检定,监督性技术检定工作程序按照《关于电能计量器具监督性技术检定工作规则》施行,检定比例按以下规定实施:
(1)抽检比例分为二档,第一档为15%,第二档为10%。首次监督性技术检定抽检比例原则上按第一档执行。
(2)监督性技术检定合格率在98%(含)以上的,允许该批电能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的除外)统一加贴合格标志并安装使用;合格率低于98%的,检定合格的电能计量器具可安装使用(不合格部分不得安装),其余未经抽检部分由被授权机构重新检定后,提交二次监督性技术检定,工作要求同上。
(3)自监督性技术检定合格率达到98%(含)以上之日起一年内,所有批次监督性技术检定合格率稳定在98%(含)以上的,抽检比例可转为第二档;按第二档比例抽检满二年,合格率均在98%(含)以上的,可酌情降低监督性技术检定频次。如按第二档比例抽检时出现一次合格率低于98%的,即应将抽检比例返回第一档;属于降低监督性技术检定频次的,还应同时恢复每批抽检。
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不定期组织被授权机构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同地区的被授权机构之间的技术比对和检定能力验证工作。
六、相关责任
1、检定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性技术检定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对外泄露检定结果、有关材料,瞒报或虚报检定情况和检定结果;未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监督性技术检定比例。
2、授权机构出现监督性技术检定合格率连续三年低于98%,法制性检查中多次发现漏检、以生产厂家的出厂检定代替首检和未按要求实施周检,计量标准和检定人员存在严重违法,监督复查不合格,或技术比对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暂停计量授权,限期整改。
3、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或行风廉政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有关单位调离岗位或追究必要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