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6]48号
市教育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有偿使用国有教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教计[2006]77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教计〔2006〕77号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有偿使用国有教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直属学校(单位):
《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有偿使用国有教育资产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民办国有民办 中小学 资产 管理办法
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
市发改委、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市物价局,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市属高校。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31日印发
校对:陈金飞 打印:陆振宇
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有偿使用国有教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教育资产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教育资产管理,防止国有教育资产流失,确保国有教育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断提高国有教育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教育资产为财政投入的建设资金(股本金)、固定资产(有形资产)。
第三条 利用国有教育资产举办、合作举办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或利用国有教育资产支持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办学,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出现“校中校”、“一校两制”等违规办学行为。
第四条 利用国有教育资产举办、合作举办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或利用国有教育资产支持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办学,其使用的国有教育资产额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评估、市财政或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第五条 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明晰产权,分清国有教育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及办学积累的资产。民办中小学校法人代表对使用的国有教育资产负有维护其完整不受损害的职责;国有民办中小学校原有校产和以后增加校产均属国家所有,其法人代表对校产拥有使用权和维护其完整不受损害的职责。
第六条 使用国有教育资产办学的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每年以不超过其使用国有教育资产额8%的比例计提国有教育资产有偿使用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提取的国有教育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重点安排薄弱学校教学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改造,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民办、国有民办中小学校使用市教育局所属的国有教育资产。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