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6]12号

杭府法备告[2006]12号


萧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萧政发[2006]65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萧政发[2006]7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请以后发布规范性文件按时报备,特此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萧政发〔2006〕65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萧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和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的镇街、部门和单位;
  (二)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其提供的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四)地质灾害发生时及发生后,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有功者;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第三条 镇街、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奖励:
  (一)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理应急预案,按时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二)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地质灾害发生时,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有效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完成《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对镇街、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奖励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即通过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有效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的,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每减少1名奖励150元。减少的受威胁人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对地质灾害进行工程治理的,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确定的人数为准;
  (二)对地质灾害实行搬迁避让的,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实际搬迁人数为准;
  (三)位于公路边的地质灾害,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公路等级划分,一级公路以上每个灾害点按8人计,二级公路每个灾害点按5人计,三级公路每个灾害点按3人计,其它公路每个灾害点按1人计;
  (四)未列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点,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以地质灾害勘查时确定的人数为准;
  (五)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的治理或搬迁避让工程,按减少的受威胁人数乘以自投资金所占比例计算奖励人数。
  未列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得计入奖励范围,并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第五条 实际奖励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奖励金额=150×人员减少数。
  第六条 年度内在辖区内有以下情况发生的,不得申请奖励:
  (一)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未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三)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责任人不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罚的。
  第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人员,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经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可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一)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面有独创的经验和做法,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的;
  (二)发现并报告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的伤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发现并报告建设工程灾害隐患,使建设工程避免了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避免的伤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避免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举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或者虚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有效避免伤亡人数增加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扩大的;
  (六)在抢险救灾工作中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人民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七)区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重要贡献的。
  上述人员在上年度内因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奖励的镇街应于每年初向区政府报送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个人的奖励,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初统一向区政府申报。
  第九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从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奖励。
  第十一条 镇街、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在地质防治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追回已发的奖金,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萧山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国土资源 地质灾害 防治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萧政发〔2006〕78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
  (一)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政府性负债的公共项目;
  (三)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镇街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主要是指在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预安排管理,预安排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又急需建设的应急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项目审批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未严格审查核定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的;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批前未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
  (四)未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的;
  (五)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予以通过验收的;
  (六)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稽察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 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二)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工程变更的;
  (五)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对交易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纠正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各镇、街道和区级机关设立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操作规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的;
  (四)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肢解分包的。分包工程应当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超过工程合同总造价3%以上或金额30万元以上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区审计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三)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按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区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区监察局发文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根据《萧山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监察 政府投资项目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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