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6]33号

杭府法审告[2006]33号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房局 [2006]18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文 件

杭房局 〔2006〕 186 号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实施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市房管局<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6〕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维修基金应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的维修、养护和更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单体项目工程一次性维修(包括更新、改造,下同)费用在 3000元以上的,视作中修以上的维修项目。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但同一单元或同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可并为单体项目工程。
  二、根据 《通知》第四条规定,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二)房产客体灭失的证明和《产权调换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三)房屋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
  (四)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复印件。
  经书面委托,委托人可代领被委托人所退款额。
  三、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先行使用利息部分,确需使用本金的,经市房改办审批同意后,最高可使用原维修基金本金的70%。上述资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四、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到原本金的30%时,应当续筹维修基金,且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应不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五、续筹基金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房改办在审批动用本金的同时,将续筹的书面通知发给业主委员会,告知小区(幢、单元)续筹时间、分摊原则、分摊面积(以房改房审批面积为准)等事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能;
  (二)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一个月内,拟订续筹基金的具体方案,并提交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筹方案应当包括续筹总金额、续筹原则、续筹方式、续筹时间、各业主分摊金额等内容;
  (三)业主委员会在续筹方案通过之日起 10日内,将续筹方案报市房改办;
  (四)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收缴维修基金;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收缴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在收缴完毕后及时移交至市房改办;
  (五)市房改办根据收缴的维修基金,及时做好建账到户工作。
  六、根据《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并应征求相关房屋所有权人意见。
  维修基金使用方案需经相关房屋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使用方案在公示期限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相关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视为已经相关房屋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示期限不少于五天,公示可以采用现场张贴、上门递送等方式,其主要内容如下:维修方案、维修资金初步预算和资金来源、资金缺口数及弥补途径和方式、拟聘请维修单位的资质等情况。
  七、属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如部分相关房屋产权人愿意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由其提出书面申请,经业主委员会证明,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使用其账户内的维修基金。
  八、维修基金利息及本金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和相关房屋的地址、面积及需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申请等资料,报市房改办,其中使用方案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项目,可由社区行使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未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的维修项目,可由专业维修机构行使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职责。
  (二) 市房改办对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进行审定后,拨付核定额度70%的维修费用。
  (三) 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房改办,经核实后,拨付核定额度维修费用的余额:
  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
  2、物业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3、维修、更新工程的发票;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九、维修基金的拨付以审定的决算金额为准。其中符合有关规定的审计费用可列入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如维修费用不超过三万元,业主委员会书面要求免于审计的,可不予审计。
  十、出现需立即进行维修的紧急状况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垫付所需维修费用,并在维修工程完工后持本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向市房改办申报维修基金,经审定后一次性拨付。
  十一、《通知》第九条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采取现场张贴、媒体发布等方式进行定期公布。市房改办建立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查询内容为相关维修基金的账户余额、本金、利息使用情况及续缴情况,查询方式为电话查询、网上查询或委托各相关社区进行张贴等。各区建设局(房管局)应当配合开展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基金的公布工作。
  十二、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维修基金使用时,如该房屋同时已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可以选择单独使用其中一种维修基金,也可选择同时使用。
  十三、市房改办可委托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维修基金查询制度,并可委托其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职能。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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