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6]32号

杭府法审告[2006]32号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城法[2006]80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杭城法〔2006〕80号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局直属各单位:
  《贯彻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若干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贯彻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执行《省实施办法》,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依法行使《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在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道路区域范围内,行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在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道路区域范围内,行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或者停放都是违法停车行为。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以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必要条件,以畅通道路为执法目的。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时,除应按规定取得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证据外,还应取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证据。
  机动车违法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按规定取得机动车违法停车证据后,可以认定该行为已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1、在人行道上停车的;
  2、在盲道上停车的;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车的;
  4、在交通繁忙时段或者人流较多的地点停车的;
  5、在施工地段或已有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存在的地点停车的;
  6、在设有停车泊位区域以外的周边地点停车的;
  7、其他根据已有证据显示,可以认定已影响通行的违法停车情形的。
  三、对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劝导为主,但对违法停车已明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或者经劝导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城管执法人员对不按规定临时停车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核实身份。对驾驶人拒不配合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者现场交警协助,也可以将该案转入非现场执法程序处理。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四、对违反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处罚依据应当适用《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处罚依据应当适用《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五、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款

  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封闭。未经道路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市、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
  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版权所有  承办:杭州市信息中心  浙ICP备05079423号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市府内)   邮编:310026  电话:(0571)85251214  邮箱:fzb@h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