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6]31号
杭州市人事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工艺美术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人专[2006]210号)和《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专[2006]21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人专〔2006〕210号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工艺美术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杭州市工艺美术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
抄报:浙江省人事厅
抄送: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杭州市工艺美术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一)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杭州市工艺美术(含艺术设计,下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科研、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三) 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艺美术员和助理工艺美术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艺美术师。
非工艺美术类专业毕业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须通过考试的方式取得工艺美术员或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工艺美术师资格须通过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
工艺美术类及其相近相似专业毕业的人员,仍按照有关规定初定或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 按本规定通过全市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该职务所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二、 考 试
(五)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有良好的职业艺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六) 学历、资历条件。
1、报考工艺美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非本专业的中专、职业高中或相当高中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年;大专以上学历(不含专业证书)。
2、报考助理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非本专业中专、职业高中或相当高中学历,担任工艺美术员满4年,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非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工艺美术员满1年, 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师从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学艺满五年。
3、报考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专、职业高中或相当高中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4年,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9年。
(2)具有非本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4年,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7年;具有非本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4年,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6年。
(3)具有非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2年,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3年。
(4)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2年,师从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学艺满6年。
(七) 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八) 参加杭州市工艺美术专业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和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九) 杭州市工艺美术专业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参加工艺美术师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发工艺美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艺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从考试当年起2年内有效;参加工艺美术员和助理工艺美术师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由杭州市人事局发文公布,颁发由杭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鉴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 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负责拟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用书、建立考试题库;市人事局负责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审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试题,并会同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十一)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或参加考试。培训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举办培训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资格。
三、 评 审
(十二) 申报评审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
1、工艺美术类及其相近相似专业毕业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分别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和7年,或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4年;
现在工艺美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已具有非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工艺美术师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艺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
(十三) 杭州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及其评委会成员的组成,按杭人专﹝2006﹞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 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经单位初审,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杭州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十五) 评审条件
工艺美术师的评审条件,依据《评价条件》中规定应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业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评审。
(十六) 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 附 则
(十七) 参加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的人员,若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本专业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十八) 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特别要注重培训对象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其技艺能力的培训;举办培训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资格。
(十九)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事局 文件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人专〔2006〕213号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局,市直有关单位:
《杭州市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资格 专利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省人事厅、省科技厅
杭州市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一、为增强本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检索、专利信息分析研究、专利技术的申请、专利工作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专利战略的制定与运用、应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工作。
三、杭州市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两个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除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其余人员均应通过考试方式取得。
四、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场设在市区。
五、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应熟悉专利申请流程,了解专利纠纷处理的基本途径和程序,能初步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能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专利管理工程师应具备独立承担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与专利相关的管理工作,如专利信息的分析研究、专利项目的申报、专利战略的初步制订与运用、能应对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独立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六、参加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3年;
(二)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1年;
(三)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理工科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七、参加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6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5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理工科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2年;
(四)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八、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九、报考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参加杭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和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十一、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其专业技术资格由杭州市人事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鉴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二、 本考试由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实施。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用书、建立考试题库;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试题,并会同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十三、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或参加考试。培训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举办培训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资格。
十四、通过考试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十五、对有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专利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并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本专业任职资格的考试。
十六、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