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审告[2006]28号
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25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8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9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25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138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宣传部、农办、发改局、建委、经贸局、贸易局(商贸旅游局)、国资委、财政局、编委办、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物价局、统计局、民政局、监察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杭州辖内各县(市)支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25个部门拟订了《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委 宣 传 部
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 州 市 贸 易 局 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 州 市 人 事 局 杭 州 市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杭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杭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杭 州 市 统 计 局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杭 州 市 监 察 局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 州 市 总 工 会
共青团杭州市委员会 杭 州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就业工作 实施意见 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和使用管理
(一)《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的发放范围按《实施意见》执行,其中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是指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援助证》发放对象中可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劳动保障部等1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执行。
(二)《援助证》等同于《再就业优惠证》。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合并为《援助证》,持证人员是否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在证件中给予注明。《援助证》不再具有《失业证》的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凭证。《援助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统一印制,自2006年7月15日开始免费发放。
(三)严格《援助证》的审核发放。要建立《援助证》的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实行“谁认定、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援助证》由发证机构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有正当理由逾期申请年检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经发证机构核准后,可以恢复使用。对遗失补办《援助证》的,需先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经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享受政策扶持情况的证明,由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对出借、转让《援助证》的,没收其《援助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援助证》骗取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规办理、印制、发放、使用《援助证》的部门或人员,应严肃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新老《援助证》及《失业证》的换发衔接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底。对已享受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各级要认真进行复核。
对符合领取新证条件的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需要换领新证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原《援助证》自动失效。换领新证对象必须符合申领新证条件,换领新证时其身份的确定以申领原《援助证》时的身份为准。该类人员在2006年7月1日前,其政策享受按《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文件执行;在2006年7月1日后,其政策享受按《实施意见》执行。对已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期满,符合换领新证条件的人员,申领新《援助证》后,不得重复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不符合换领新证条件的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原证享受政策有效期的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原《援助证》自动失效。办理确认手续后,其政策享受按市委〔2002〕28号文件执行,其享受政策期限自享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或中断就业的,《援助证》自动失效。
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在本次换领新证时,被发现不符合原申领条件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援助证》。
持原《援助证》未就业人员,其《援助证》自2006年7月15日起自动作废。持证者必须及时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换领《失业证》手续。符合新证申领条件的,同时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领取新证。
2006年1月1日至7月14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符合申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向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补领《援助证》申请。补领新证时其身份以实现再就业前时的身份为准。
《援助证》的申领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6〕132号)执行。
(五)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杭州市区就业的,符合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的,按照杭州市税费减免有关规定执行。
持《援助证》人员在杭州市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就业的,由其用人单位或本人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意见》)的规定向其发证机构申请享受除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政策以外的其他政策待遇。
(六)建立失业人员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具体办法按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援助证》人员享受减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杭财税政〔2006〕427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地税一〔2006〕179号、杭国税所〔2006〕252号、杭劳社就〔2006〕127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八)从事个体经营的持《援助证》人员享受减免收费政策,具体办法按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杭财综〔2006〕452号、杭价费〔2006〕115号)执行。
(九)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具体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杭银发〔2006〕175号)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业主、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负责人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意见》执行。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持《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政策指导和开业指导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十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享受减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除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意见》执行。
(十四)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并根据经营情况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十五)鼓励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持《援助证》人员工作。协管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从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协辅岗位。协管岗位的开发、管理、考核,按勤杂岗位现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十六)“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40号)执行。
(十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享受有关补贴,具体办法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39号)执行。
五、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和强化职业培训
(十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将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土地征用与吸纳就业联系制度,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援助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
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意见》执行。
(十九)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机制。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持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的人员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促进工作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要会同人事、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保护各类劳动者权益。
(二十一)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杭劳社培〔2006〕146号)执行。
六、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二十二)各区、县(市)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失业预警预测机制,加强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现象的发生。
(二十三)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享受减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七、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四)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要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还可探索建立鼓励上述群体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二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具体办法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的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强化各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六)各部门要在本地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履行各自职能,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加强部门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抓好组织落实,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按季做好信息统计、交换和协查工作,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各区、县(市)和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持《援助证》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职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的调查研究,为多渠道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提出政策建议。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失业预警预测制度,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建设部门要对持《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提供信息服务;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持《援助证》人员。
经贸部门要指导担保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扩大就业渠道。
国资部门要积极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
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各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落实各级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基层服务机构的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协调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与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持《援助证》人员就业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考核督查。
人事部门要强化毕业生就业市场、就业网络和大学生实习基地建设,与劳动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工商等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信息部门要积极做好失业人员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工作,建立健全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和协查系统。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工作。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要加强窗口服务,为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工作。
物价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的民间组织,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关政策。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教育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和帮扶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教育和引导失业人员转变观念;组织青年、妇女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引导、扶持青年、妇女创业,努力拓宽青年、妇女的就业渠道;加快青年、妇女就业服务阵地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组织残疾人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引导、扶持残疾人创业,努力拓宽残疾人的就业渠道,加快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二十七)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将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突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工作重点,确定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责任落实。
(二十八)各级劳动保障、宣传、农办、发展改革、建设、经贸、国资、财政、编制、人事、税务、工商、物价、统计、民政、监察、教育、人行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139号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就业 公益性岗位管理 通知
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200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附件:《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灵活就业人员 社保补贴 通知
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灵活就业是指除已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各类营业证照、在公益性岗位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通过为社会提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报酬的就业形式。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的对象为: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即“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协缴”人员。
二、享受社保补贴的要求、程序和所需资料
1、申报灵活就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援助证》、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还需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夫妻双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证明],填写《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并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办理参保手续后方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否则不予补贴。
签订协议次月为社保补贴起始之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限内“4050”人员确定享受社保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签订协议时确定的社保补贴标准不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4050”人员自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3、报告就业情况。在《协议》期限内,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如实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填写《杭州市“ 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批准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可以解除《协议》。
4、申领社保补贴。《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次月1—15日,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杭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扣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社保补贴,并填写《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街道在受理社保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与社区共同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出具《告知书》。符合条件的,将其《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援助证》复印件、《协议》复印件、《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及社会保险扣费清单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社保补贴的补贴标准、审批、拨付程序按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执行。
5、证件、档案管理。签订《协议》的“4050”人员,其《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市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协议期满不续签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返还其《援助证》,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其档案退回至户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因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需提前领回《援助证》的,须先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解除《协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返还其《援助证》,并做好有关档案交接工作。
三、社保补贴工作的管理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将本社区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就业情况、享受政策情况等记入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就业动态和就业状况,积极提供有关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享受社保补贴的,应及时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查实后,终止《协议》,并追回骗取的社保补贴。
2、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签订《协议》的“4050”人员,应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灵活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注明“灵活就业”及其期限,并建立基础台帐,严格管理。对社保补贴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3、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社保补贴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一:《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
附件二:《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
附件三:《杭州市“4050”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表》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143号
杭财社〔2006〕63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就业 专项资金管理 意见
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来源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利息收入;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
二、资金的使用
(一)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7、失业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持有杭州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杭州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8、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9、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10、其他符合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人员。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标准
1、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①申请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杭州市、区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下同)等用人单位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含1年,下同),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按规定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协议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
上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为4000元;其中男55周岁及以上、女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下称“4555”人员),2006年7月1日起用工第一年期满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为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
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用工每满一年申请一次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标准以享受期起始月份的持《援助证》人员年龄为准。享受期在2006年7月1日前按原用工补助标准计算补贴;享受期在2006年7月1日后的按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计算补贴。已在同一单位连续就业一年以上的“4555”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以5000元为起点开始计算,继续连续就业一年期满后,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再予以增加每人每年600元。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
(2) 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服务型(商贸)企业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发放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资的情况除外)。
②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标准按享受期起始月份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企业享受本项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该项补贴不得与用人单位吸纳持《援助证》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享受。
(3)持《援助证》人员因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关系提前终止或到达法定退休 (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用人单位歇业注销等正当原因致使用工期限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在岗月份数计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依法享受各种假期不扣除)。
(4)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等),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不适用于持《援助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
②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活动的;
③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
④申请享受时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
⑤已申领原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已不在1年“再就业期”内的;
(2)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持原《援助证》人员在2006年7月15日前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原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费,1年“再就业期”后符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的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持《援助证》人员到达法定退休(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歇业注销等原因致使参保不足1年的,则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
3、“4050”持《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条件:
“4050”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申报就业,并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的
(“4050”人员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
(2)补贴标准为:
①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4050” 持《援助证》人员,按其每人实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②夫妻双失业的“4050” 持《援助证》人员和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的“4050” 持《援助证》失业人员,按其每人实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1/2给予补贴。
③其他“4050”(包括“协缴”、征地“农转非”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 持《援助证》人员,按其每人实际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的1/3给予补贴。
4、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条件:
持《援助证》人员按规定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每月岗位工资补贴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人员的每月岗位工资补贴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2)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①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从事社区保洁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补贴为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的50%计算,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当月工作时间缺勤的,当月岗位工资补贴标准按月工资-(月工资÷20.92×缺勤天数)计算。
②社会保险费补贴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③综合保险费补贴是指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④法定休假日加班补贴。其补贴标准为:月工资÷20.92×300%。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为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92×300%。
⑤其他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贴(含在岗人员的服装费、上岗辅导补贴)。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每月岗位工资补贴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共同承担。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其他经费安排由各区和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
5、创业扶持补助
(1)创业项目评估监理费,每个项目按2万元的标准列支,列支内容包括项目征集、评估、推荐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培训费,项目开标、招标费和项目监理费等。
(2)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3)小额贷款担保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行贴息补助,贷款补助及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杭银发[2006]175号)执行。
6、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及申请拨付程序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7、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为:
(1)对持《援助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元、50元的补贴。
(2)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有偿职业信息费补贴的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8、《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工本费,按实列支。
9、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适应性见习训练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10、对我市失业6个月以上的困难家庭应届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持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人员的扶持政策由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11、经省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二)凡申请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必须填写《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并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受理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出具《告知书》(附件二)。受理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的次月5日前将本月申报材料审核后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经市财政局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三) 申请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吸纳持《援助证》人员申请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资料为:
(1)《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录用备案证明书》和《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招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超过1个月的持《援助证》人员,提供该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记载证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经备案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附件三,该证明单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下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由杭州市商业银行提供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扣费清单]及复印件;
(5)12 个月的工资发放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工资单须具备社会保险费一栏。银行代发工资的,还需提供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服务型(商贸)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8)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持《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的资料为:
(1)《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12个月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不需提供该项资料);
(5)《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及复印件;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3、“4050”持《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所需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区“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杭劳社就〔2006〕14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料,仍按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非正规组织就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计〔2000〕190号、杭财社〔2000〕7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申请创业项目评估监理费所需资料为:
(1)《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创业项目开发计划书;
(3)合同协议书;
(4)招、投标计划书;
(5)创业项目评估监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开具的收费发票;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6、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的资料为:
(1)《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援助证》、《失业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复印件;
(3)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书;
(4)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商行政机关所规定的贷款人经营范围进行认定的从事微利项目的证明;
(5)贷款人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凭证;
(6)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7、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料为:
(1)《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援助证》、《失业证》复印件;
(3)录用备案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名册》(附件四);
(5)职业介绍机构资质核准材料复印件;
(6)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信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8、申请《援助证》的工本费所需资料为:
(1)《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印制工本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四 、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就业再就业年度实际需求,编制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对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常的各项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年终,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按规定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自觉按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必须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台账,完善管理办法。各区要加强对各街道(乡镇)、社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检查,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对违反本通知,截留、挪用、贪污、虚报冒领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 本通知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二OO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社〔2003〕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二:《告知书》
附件三:《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
附件四:《杭州市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