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6]11号

杭府法备告[2006]11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淳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淳政发[2006]31号)、《关于印发〈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淳政发[2006]32号)、《关于印发〈淳安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淳政发[2006]3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关于印发《淳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淳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子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四项指标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占所出资企业该项指标10%以上的子企业及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纳入的其他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县国资办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县国资办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
  (一)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
  (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四)向本企业外投资50万元以上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五)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六)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七)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企业整体对外租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处置;
  (八)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在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县国资办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公司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十)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五条 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四条第(二)、(四)、(五)、(六)、(七)、(十)款。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年度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分配方案;
  (四)企业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向本企业外投资50万元以内的;
  (五)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八)聘任企业法律顾问;
  (九)所出资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六条(一)、(二)、(三)、(四)、(五)、(十)款。

  第三章 请示报告程序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县国资办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重要子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县国资办请示报告。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并附下列资料。
  (一)上报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对须请示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请示;
  (二)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请示;
  (三)其他组织类型的所出资企业应在讨论表决十个工作日前请示。
  第十一条 对请示事项,县国资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县国资办的批复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或表决;对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以及企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须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告。
  第十二条 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事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告,由县国资办专项登记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申报擅自决策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
  (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县国资办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目前尚未授权给县国资办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企业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报县国资办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或产权人依法取得的收益、收入。
  第三条 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属企业包括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以及由县政府及县政府直属各部门管理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县国资办负责全县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县财政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分为资本性收益、产权转让收入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以下称其他收益)。
  第六条 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内容: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县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三)其他企业因占有、使用县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七条 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内容: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的净收入;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县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转让的净收入;
  (三)在县属企业改制、产权结构调整中取得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第八条 其他收益,包括以下收益内容:
  (一)拍卖、转让县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企业特许经营权收入;
  (二)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清算时,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清算净收入;
  (三)县属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时取得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企业性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 县国资办依据本办法负责收缴下列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一)所出资企业的资本性收益、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收益;
  (二)其他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收益;
  (三)县政府授权收缴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资本性收益。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上一年度利润分配应在每年的4月末前决定,并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县国资办的批复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利润分配前,国有产权代表或县国资办授权代表应当按县国资办的批复意见,依法在企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会议上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三)其他企业按其章程或其基本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按《淳安县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约定或批复的利润分配方案,按期、足额地将资本性收益上缴至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他企业的资本性收益上缴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执行,各所出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产权转让的净收入,应当按时、全额上缴至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其他收益收缴按下列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至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一)拍卖、转让县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企业特许经营权应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并从取得拍卖、转让企业特许经营权收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收益收缴至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二)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在按法律程序清算终结时,凭有效的司法文书或股东会议决议取得的清算收入,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收入收缴至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县属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应按批准的改革方案执行,并将取得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在五个工作日内收缴至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由县政府决定和批准,主要使用用途:
  (一)国有资产资本性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用途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资本性支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由县国资办向县政府编报资金使用计划。实际发生时,由县国资办按县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局在相应的额度内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各所出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当经县国资办批准。对延期上缴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并商县国资办完成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的责任人,企业未经批准欠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取消国有产权代表年度考核的奖励资格。其他企业未按规定上缴的,由县国资办报请县政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办法及时足额上交,对发生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要求企业足额补交和加收资金占用费外,根据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淳安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淳安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构建国有产权代理关系的有效制衡机制,确定财务总监的职责和地位, 根据《淳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淳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称企业)应当设置财务总监。
  第三条 财务总监是受县国资办委派,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行、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县国资办负责财务总监的招聘、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违反财经法律、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审核企业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方案,监督检查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
  (三)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四)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五)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评价、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六)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贷款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财产清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县国资办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权限:
  (一)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行使企业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二)有权调阅、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文档资料,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三)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有权制止、纠正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有权向县国资办提出企业审计方案;
  (六)有权向县国资办提出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第九条 企业在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当报财务总监审核或备案。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三)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四)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五)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六) 应报县国资办审批的财务事项。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财务总监应向县国资办报告如下事项: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总经理提出管理建议书。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按聘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承担责任:
  (一)未履行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职责,且因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企业决策失误的;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的。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给予财务总监提供充分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工作条件,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应在企业基本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董事、经营班子职务或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也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职务和社会其他职业。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总监,并实行规避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期满由县国资办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县国资办直接委派和管理,其工资、福利、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由县国资办专项管理。财务总监的人事档案可由县人才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其年薪标准和考核办法,以及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双方签订的《淳安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聘用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所任职企业的任何报酬(包括任何形式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但出差补贴除外)和福利(包括实物、货币、购物券或财物卡及企业工会组织的旅游活动等),不得参与由企业承担费用、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外出考察及旅游活动,不得向所任职企业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本人及亲属、好友谋取任何私利。否则,一经发现,除了向所在企业退赔经济损失、由县国资办解除聘用关系外,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依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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