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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府法审告[2006]19号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建气瓶充装单位具备足够数量自有产权气瓶的规定〉的通知》(杭质特[2006]123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建气瓶充装单位具备足够数量自有产权气瓶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有关企业:
《杭州市新建气瓶充装单位具备足够自有产权气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审查通过,现予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杭州市新建气瓶充装单位具备足够数量自有产权气瓶的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规范气瓶充装行为,维护气瓶的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状况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本规定的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质技监锅发[2000]250号);《浙江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规则》(浙质锅发[2001]501号);《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浙江省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浙质锅发[2003]207号);《关于做好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质锅发[2004]164号)。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范围内新建的气瓶充装单位(介质为 氧、氮、氩、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申请充装许可证(换证)时应具备的条件。
四、凡新建(或换发证)的气瓶充装单位,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必须符合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等法定条件。
五、气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新建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瓶(不含托管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六、新建气瓶充装单位必须购置自有产权瓶的最低数量为:
| 充装介质 |
气瓶数量 |
充装介质 |
气瓶数量 |
| 氧 |
1500 |
氮 |
1500 |
| 氩 |
1500 |
二氧化碳 |
1500 |
| 溶解乙炔 |
5000 |
液化石油气 |
6000 |
(其它充装介质的气瓶另行公布)
七、具备最低以上数量(含最低数量)自有产权气瓶条件的新建充装单位方可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充装许可,
八、本规定由杭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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