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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府法备告[2006]7号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淳安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淳政发[2006]16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淳政发〔2006〕16号
关于印发《淳安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五日
淳安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淳安县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新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及新增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征收、农转用后予以储备,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淳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县收储中心)是受县政府委托,在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代表县政府具体落实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县收储中心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整理出的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县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储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 新增的除工业用地以外的所有经营性建设用地;
(十一) 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九两项规定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县收储中心。
第七条 县建设、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区土地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收储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在收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变动计划或进行调整的,需经县政府批准。
凡是列入计划内的储备地块,在涉及项目立项、农转用指标安排、土地报批等方面优先保证。
第八条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由县建设部门牵头,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配套建设等实际情况,提出拟收储地块的预安排,县收储中心经初步踏勘,根据县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土地储备自身运作情况提出初步计划草案。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对计划草案按各自职责,提出修改方案,最后由四部门联合形成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对千岛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地块应征求县风景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收储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将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储备必须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收购、储备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林业、环保、风景旅游、金融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协助县收储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储及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收储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一)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县收储中心进行收储。
(二)在旧城改造中对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块,可由县收储中心作为拆迁人,进行地块收储。
(三)因城市建设发展,对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新增用地由县收储中心进行收储。
(四)对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可由县收储中心进行整体收购。
(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但尚未开发的土地,县收储中心可通过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划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进行地块的红线储备,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实物储备。
第十三条 县收储中心在实施城市拆迁进行土地储备时,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县收储中心的申请,办理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收储中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依照国家城市拆迁法律法规实施拆迁。
第十四条 县收储中心可依照城市拆迁的有关规定,委托符合动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新增用地储备程序:
县收储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作为新增经营性用地土地前期开发主体,按照建设项目程序进行建设选址、用地预审,申请取得项目立项、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土地征收、农转用手续。
需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县收储中心委托地块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千岛湖镇范围内(
除经济开发区、坪山园区)的农村集体土地需县收储中心储备的,县收储中心支付乡镇政府一定的工作经费;需对其他新增农用地进行储备的,县收储中心应支付受委托工作部门一定的工作经费。
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由县收储中心或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前期开发。
第十六条 存量建设用地整体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九两项规定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县收储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县收储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县收储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建设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县收储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
(五)方案报批。县收储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方案还须报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县收储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县收储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人与县收储中心共同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收储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储补偿成本费用的确定:
一、以土地收购方式进行土地收储的,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㈠由具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原批准用途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㈡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挂牌所得的比例确定。
二、以城市拆迁方式进行土地收储的,由县收储中心作为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土地收储的各项费用,包括对建筑物、附着物及装修等补偿,管线迁移补偿及动迁、搬迁、过渡、评估、拆迁审批管理等费用。
三、以征地拆迁方式进行土地收储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集体土地征地标准确定。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林地审批、农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农转用审批税费等组成。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收储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㈠前期开发。县收储中心在储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㈡土地利用。储备土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县收储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让、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县收储中心持相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储备土地的供应,是指县收储中心将条件成熟的储备地块提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供地。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储备中心与中标(中拍)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㈠土地的位置、面积;
㈡规划用途,规划指标;
㈢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金额、付款进度和方式;
㈣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㈤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㈥违约责任;
㈦纠纷的处理。
第五章 收储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收储中心的资本金由县财政拨款。
第二十八条 县收储中心的运作资金可以通过储备的土地抵押贷款筹措,通过贷款取得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县收储中心土地收储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第二十九条 千岛湖镇范围内(除经济开发区、坪山园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上缴财政,县财政在收到土地价款的7个工作日内将收储成本(含土地银行抵押贷款及利息)拨付给县收储中心,用于支付土地收储、前期开发、地块出让前期准备及工作业务费用。其它乡镇、经济开发区、坪山园区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收储中心对收储土地上的资产处置、开发利用所得收入应统一纳入储备收入。
第三十一条 对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土地规划条件,作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而造成县收储中心政策性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县财政核拨,或由建设用地单位将地块的收储及前期开发成本直接支付给县收储中心。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指令要求储备的地块,在收储资金测算时如果测算的收储成本远大于今后出让时可能得到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部分,其收储资金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在确定收储方案时明确资金来源。
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县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六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县收储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土地受让人未按协议及时交纳土地地价款的,县收储中心有权解除《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储备土地供应中的其它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土地收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淳安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淳政发[2002]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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