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

 

杭府法审告[2006]12号

杭府法审告[2006]12号


杭州市贸易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贸副[2006]27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贸副〔2006〕27号


  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贸易(经贸、商贸旅游)局:
  《关于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贸易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
  
  酒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礼仪节庆需要量很大的一种消费品。由于酒类商品的特有属性,酿制和销售过程需要实行严格的标准质量管理和食用安全管理。为保障人民群众食用酒类商品的安全,商务部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杭州酒类市场的实际,现对酒类流通管理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改善消费环境为宗旨,以贯彻《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手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规范的酒类流通秩序,切实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酒类商品的消费安全。
  二、酒类流通管理的工作重点
  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是:
  (1)全面实行酒类经营者登记备案。按照辖区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必须向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经营的备案登记。
  (2)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全面实施规范化程序化操作。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标准格式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随附单》实行单随货走,货单同行并单货相符,以保证酒类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可实现追溯。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首次采购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每批次酒类商品的采购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应索取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3)面向消费者,公示和执行禁酒令。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4)规范散装酒销售。散装酒销售除要求规范索证外,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销售时不得改变包装形式,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三、酒类流通管理的实施步骤
  按照《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杭州市的酒类流通管理确定工作步骤和具体的工作时间要求:
  (1)调查摸底,掌握酒类流通的基本情况。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的酒类经营者进行表式调查(附件)。调查的对象应涵盖所有的酒类经营者,以全面掌握酒类经营者的分布情况。调查工作要求在4月底前完成。
  (2)宣传《管理办法》,组织经营者培训。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区(县)同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市局拟在5月中旬前对酒类批发经营大户和具有规模的零售经营者组织培训,宣讲《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规范经营的要求,确定酒类备案登记的实施程序,具体布置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区、县的培训工作要求同步开展。
  (3)分类指导,规范操作。对照《管理办法》和酒类经营培训提出的规范经营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不同类别的经营者,建立酒类经营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酒类经营要在建立操作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有关材料准备。该项工作总体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
  (4)全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上述各项工作总体完成的基础上,市、区(县)集中一段时间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的主体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基本完成。
  四、依据《管理办法》,加强酒类流通的监管
  备案登记工作基本落实到位后,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管。目前,商务主管部门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贯彻《管理办法》要认真做好几项基础工作:
  (1)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要对备案登记情况进行跟踪,选择遵法守纪、经营规范、信誉良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2)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选择一批经营者建立酒类流通的监测网,有条件的还同时可以开展酒类质量的检测,以及时掌握酒类市场的动态变化,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监管,建立良好的酒类经营秩序。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酒类流通管理的职能,要落实部门和人员,选择政治素质好,法律基础实,酒类业务熟悉的人员充实酒类管理力量,为全面贯彻好《管理办法》奠定良好的基础。杭州市将在适当的时候公布酒类市场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
  (4)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酒类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自身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同时酒类管理也是一项系统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作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稳定、高效的管理协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行行业自律,积极促进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转变,努力开创酒类管理的新局面。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贸易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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