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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府法审告[2006]3号
杭州市人事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杭人才[2005]469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技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人才〔2005〕469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各区、县(市)人才办、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市委办〔2005〕2号)精神,现就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助、工作津贴和创业资助经费等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1、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象是指符合《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5〕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二条的人员。
2、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是指确有一技之长且技艺精湛,但专业(工种)目前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范围或有职业标准但未开展技能鉴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3、引进高层次人才范围是指现在杭州市外工作、学习(包括在杭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到杭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4、现已满编或超编的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后,可先行办理进人手续,待当年度自然减员时予以冲抵。
5、从外地引进到杭州工作,并在杭州安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享受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市本级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安家补助费用列入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出。用人单位将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录用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带原件留复印件)和由本人填写的《杭州市引进人才安家补助费申领表》(附件一)报市人事局确认,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用人单位。到区、县(市)属单位工作的,由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6、享受安家补助费的引进人才一般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期的协议。不满服务期调离杭州的,应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计算,将安家补助费余额退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还市财政局。
7、两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杭工作期间,由市财政给予配套津贴。其中两院院士按每月2200元发给,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聘用)合同、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带原件留复印件)和《杭州市两院院士津贴发放登记表》(附件二)报市人事局确认,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由市人事局直接拨付给专家本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按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8、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杭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科研启动资金。引进高层次人才从事的科研项目符合《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科技〔2005〕15号)第九条项目范围和第十条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科技局申请科研专项资金,经当地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由市科技局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9、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就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凭杭州市人事局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证明、《人才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转学证书或学历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局申请办理转(入)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按照就近的原则,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转(入)学手续随到随办。
附件一、《杭州市引进人才安家补助费申领表》
附件二、《杭州市两院院士津贴发放登记表》
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技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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