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完善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提出的新要求。安徽省为贯彻《纲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财政厅起草,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省政府令第184号发布,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总额超同期地方税收收入。目前,对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是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致使数额巨大的政府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省政府研究制定了该《办法》,依法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对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避免乱收费、收人情费和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的界定
《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
《办法》确立了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体制,这是制定《办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的收取部门
《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尚不具备直接收取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收取。第八条规定:“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和期限。委托其他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
为了保证政府能够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政府非税收入,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均可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代收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规定:“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执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代收机构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加强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章的贯彻实施,《办法》第五章分别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规定。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的监督,督促执收单位依法收费,《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
权责一致
为了保证《办法》出台后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督促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爱军 黄显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