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做法
一、实行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查公告制度,保证行政行为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纲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是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以前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的。实践表明,这一方式对于实现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来说是不够的。长期以来,政府编制部门以“三定”方案来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这些文件一般不对外公开,群众很难知道其中的内容,行政机关越权执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依然存在,社会上有些组织或个人假冒执法机关乱查乱罚,群众难以辨别。因此,《纲要》提出不仅要“建立”更要“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是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和深化。我们于2003年颁布了《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 《规定》创设了两项制度:一是规定我市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将其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告,发生变更的还要重新公告。据此,我们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确认了185个行政执法主体,27个事业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二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应当报市法制机构对委托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审查,同时要求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范围、期限及双方的责任,以避免行政机关随意委托行政执法权。 二、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 《纲要》提出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长期以来,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备案审查,这种方式有先天的缺陷,一是政府文件生效执行后如果因为不合法被撤销,不仅可能给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还会给政府形象和权威造成极大损害;二是透明度不高,对政府文件的监督途径单一。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经过反复论证,我市在全国率先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2000年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统一要求、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原则,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报市法制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和文字技术进行审查,通过后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作为统一载体发布。这标志着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进入规范化运作。由于这项制度实施效果显著,李鸿忠市长先后两次指示,所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文件,在发布实施前也交市法制办审查把关。在2004年7月31日前,我们受理规范性文件773件,其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提请审查的597件,审查后退回212件,修改通过379件;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审核的138件;市委机关以及其他部门来征求意见的38件;我们还依法撤销了市相关部门违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1件。 通过实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取得了以下效果:一是加强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各机关在制文过程中都按要求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大大压缩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市政府及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以往每年300件左右,减少到现在的100多件;三是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发现有法律和技术上的问题;四是增强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许多行政机关规定凡对外发布文件一律先经过本部门政策法规处审查;五是较好地发挥了社会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用,不少企业主动向市法制办举报行政机关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市法制办先后责令相关发文单位自行撤销了3件文件。 三、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创设政府法制监督的新机制 《纲要》在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提出要“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要直接对政府领导负责,承担的许多工作也是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特别是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都具有层级监督的性质。《行政许可法》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我们按照这些要求,积极创设法制监督的新机制,发布实施了《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突出了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如规定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解决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停止实施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采纳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再如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就十四项内容拟定每一项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机关拟定实施办法的规则和统一格式的实施办法。还如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及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的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这个《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还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实践中会发生,但《行政许可法》中未涉及到的情况,规定了具体处理方法,突出了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如规定行政机关暂停实施行政许可的,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暂停受理的原因、依据、暂停期限等,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在市政府公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和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