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简讯

 

市法制办切实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一起“四自”收费讼争案圆满结案

  杭州市法制办认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充分发挥应诉指导职能,在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简称“四自”收费管理处)与华南工程公司的“四自”收费争议民事诉讼案中,积极配合、指导“四自”收费管理处依法应诉,近日该案得以圆满调解结案,既为“四自”收费管理处节约了近30万元的律师费用,又努力维护了政府的权益和形象,并成功化解了原被告之间长达一年零三个月的民事讼争。为此,市政府孙振洲副秘书长专门批示“市法制办配合四自收费处依法应诉、据理力争,维护了政府的权益,建议予以表扬”,杨戌标常务副市长批示:“很好!依法办事必须贯穿于收费工作,望再接再厉取得新经验!”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车辆经320国道杭州收费站进入市区免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由此给公路业主(杭州华南工程公司)造成的利益损失,由市政府给予合理补偿。2004年-2005年“四自”收费管理处按其与华南工程公司签订的日均5万元的补偿协议依约进行了补偿。2006年初,因华南工程公司提出提高补偿标准的请求,双方就补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华南公司于2007年初向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自”收费管理处支付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车辆通行费欠款共计21206900元(日均补偿7万余元),并要求承担利息482727.6元。
  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市法制办根据市领导批示积极介入,指派复议应诉处精干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全程参与了整个应诉和调解谈判过程,多次与“四自”收费管理处一起认真分析案情,理清答辩思路,研究应诉策略和调解方案,庭前、庭中、庭外始终做到“三坚持”,使讼争得以妥善解决。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深入研究、沉着应对。针对原告的诉请和提出的事实证据,我们仔细分析研究了原告在证据方面的薄弱环节,在庭前有的放矢地收集了大量反驳、应对证据,精心拟订了答辩方案,做好充分、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
  二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节、依法应诉。在帮助“四自”收费处收集证据材料、拟订答辩状的同时,我们与其一并出庭,直接代理应诉。庭上摆证据、讲道理,抓住关键、切中要害,有理、有利、有节地把握应诉节奏,依法、依理、依事实反驳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庭审质证、辩论等各环节紧紧围绕事实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以法说话、以理服人,坚决把好法律关,为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
  三是坚持权衡利益,化解矛盾、预防矛盾。本案争议的发生,主要是双方对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应诉过程中,我们紧紧把握全面兼顾、权衡利益的原则,既不能满足原告的过高要求,努力维护政府权益,也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原告合法、合理权益。为此,本着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的精神,我们与“四自”收费处一道研究提出了多套调解方案,立足于调解解决本案讼争。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有争议的日均车流总量、公交车及客运班车、政策车的缴费标准、日流量,采取逐个谈判的方法策略,使双方的认识差距越来越小,最终原告对2006年度仍按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表示支持和理解,放弃了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06年仍按日均5万元的标准支付补偿费,2007年按日均5.125万元的标准补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1.8万元由原告承担。为了避免今后各年度的谈判争议和有可能再次引发的讼争,在城市道路收费政策未变化的情况下,考虑今后杭州市区车辆逐年增加的实际情况,我们与“四自”收费处一起研究后,向市政府提出对今后几年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签订一揽子协议的合理化建议,以避免今后的诉累,得到市政府的支持。经积极磋商,华南公司表示同意对2008年、2009年的补偿数额签订一揽子协议。通过依法应诉、友好协商、努力谈判,原被告握手言和,长达一年零三个月的民事诉讼案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复议应诉处 任丹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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