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国法〔2007〕20号、浙政办发〔2007〕38号文件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现行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目录见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专栏)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及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应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及理由。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对现行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提出清理建议的,填写《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
各区、县(市)政府对现行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提出清理建议的,填写《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6月30日前直接报送省法制办。
二、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1.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具体目录见《市政府规章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替代的,予以明令废止;
2.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3.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4.在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处理建议。
(三)工作方法和时间要求。
1.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2.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以各清理责任单位为主体。各清理责任单位要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章逐件予以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章,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对市政府规章提出废止、失效建议及理由的,应填写《市政府规章废止、失效建议表》,于6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对市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建议及理由的,应填写《市政府规章修改建议表》,于8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
各区、县(市)政府和其他市级部门对市政府规章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建议的,按前款规定方法和时间报送。
各区县(市)政府、各清理责任单位要将本地区、本单位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将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11月初,市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11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
3.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要执行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建议,市政府办公厅梳理汇总后,送市法制办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于12月底前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于12月底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及市法制办。
三、清理工作组织和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具体负责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以及对全市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应确定分管领导,成立相应的清理小组,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这次清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1.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
2.市政府规章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
3.市政府规章废止、失效建议表
4.市政府规章修改建议表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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