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结合对《物权法》的学习研究,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各地区、各部门总结规章清理工作时,要对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规定的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在统计总的清理结果时,列专项予以统计。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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