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府法[2011]31号
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
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确保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合法、行政强制程序规范、行政强制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104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全面清理本单位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甄别。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清理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对与本单位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种类(方式)、依据名称及条款内容和具体实施的机关、单位性质、行政强制权取得的方式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对仅由规章规定,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不属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方式、主体等情况,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强制主体清理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事项和主体资格,由直接管理该法定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组织清理,或者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自行清理后报直接管理该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审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对仅有地方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有与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相符合的,直接管理该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主体清理
市城管委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种类、依据名称及条款内容,以及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情形,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在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时,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关的事项、依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附件1)和《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登记表》(附件2),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人员的资格清理和规范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开展对持证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的清理和确认,防止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上岗执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为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或者为符合《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持证人员。其他人员或者虽持有上述执法证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验审注册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案件调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三、关于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并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有关单位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本单位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规范。
(一)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清理
在清理行政强制的主体、事项、种类(方式)、依据等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和目前的基本做法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加处罚款、滞纳金以及代履行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和具体规定,包括内部审批、决定、告知、听取意见、期限、催告、送达以及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各个环节。
(二)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应当严格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程序规定不齐全的,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补齐程序;实施程序规定不一致的,除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要求更高的外,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对实施程序的规定。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一)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内容,确保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合法有效。全面梳理与行政强制有关的法律依据,界定行政强制执法职能和权限,明确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规范行政强制执法程序,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修改完善行政强制执法文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完善行政强制相关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相关的制度建设,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行政强制内部审批、查封扣押物品管理、行政强制损害赔偿补偿、告知和听取意见、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等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工作,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结果,请于12月16日前报送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报告各1份,电子版本请发至fzb.zfjd@hz.gov.cn),经审核确认后由市法制办和各有关单位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登记表(附件1).doc
2、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理登记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